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張婉媚法官
- 沈黎法官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要件
一、 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對假釋作出了規定。而是否給予假釋則取決於有關的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要件指的是被判刑者服刑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實質要件指的是,在綜合分析被判刑者的整體情況並考慮到犯罪的特別預防和一般預防的需要後,法院在被判刑者回歸社會和假釋對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的影響兩方面,均形成了有利於被判刑者的判斷。
三、 因此,當被判刑者具備了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時,並不一定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是否也同時具備了實質要件。
四、 而不論對被判刑者能否重新納入社會有否肯定的判斷,也應對其人的提前釋放對社會安寧帶來嚴重影響並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的可能性加以衡量和考慮,從而決定是否應該給予假釋。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特別減輕刑罰
- 量刑過重
一、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價值之法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二、依照一般經驗法則,基於上訴人與前男友(未成年被害人的父親)及其家人的關係,上訴人明確知悉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發起襲擊之前,上訴人特意叫未成年被害人坐在其與死者(未成年被害人的母親)之間的位置;未成年被害人的傷勢雖不致造成生命危險,但割傷位於臉部及胸部,均屬嚴重威脅生命之身體部位,而且,左肩的穿刺傷證明其源自有目的的襲擊行為,而並非簡單的誤傷;根據死者(未成年被害人的母親)手背的擦拭物所檢出的DNA結果可以確定,未成年被害人曾受到死者(未成年被害人的母親)的一定程度的保護。
可見,從上訴人相關犯罪動機出發,結合上訴人作出的犯罪行為之過程,未成年被害人之傷勢,足以認定上訴人針對未成年被害人實施了被指控的事實,僅因其自身之外的原因而未達至將未成年被害人殺害的結果。
三、上訴人的智力屬於正常,並無精神病史,即使曾產生“被前男友毒害”的妄想而導致其下定報復殺人的決意,這一障礙不足以構成法定的明顯減輕事實之不法性或行為人之罪過之情節,上訴人不具備《刑法典》第66條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之情節。
四、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