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3/2021 218/2021/A 效力之中止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張婉媚法官
      •   沈黎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3/2021 235/2021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中止效力
      主張事實及舉證責任

      摘要

      在中止效力保存措施程序中,聲請人必須就《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各項所要求的前提,履行主張事實和舉證責任,尋求向法院證明在具體個案中,存在能支持上述條文所要求的各要件均成立的具體事實,而不應被動地依賴法院依職權作出調查或期待法院要求其就主張事實和舉證方面的缺失作出補正。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張婉媚法官
      •   沈黎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3/2021 119/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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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3/2021 1067/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有明顯錯誤
      - 違反不利益之禁止原則
      - 量刑
      - 《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

      摘要

      《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第1款規定:“如因有第四百條第二款各項所指之瑕疵而不可能對案件作出裁判,則接收上訴之法院決定將卷宗移送,以便重新審判整個訴訟標的,或重新審判命令移送卷宗之裁判中具體指明之問題。”
      面對案件存在的《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各項所指之瑕疵,上訴法院不可能對案件作出裁判時,則移送重新審判,而上訴法院可以做出裁判時,應直接作出相應裁判。
      原則上,中級法院不能更改第一審法院所認定的事實事宜,然而,當原審法院出現上述瑕疵,特別是“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的情況,且根據卷宗全部證據不能得出上訴人作出被歸責事實之結論,而導致應予以開釋時,中級法院得直接予以改判。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3/2021 228/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
      假釋

      摘要

      一、 當被判刑者已服滿其刑期的三分之二,這並不一定意味其能獲得假釋,還要看其人是否也同時符合了《刑法典》第56條第1款的a項和b項所要求的情況。
      二、 上指b項的要求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以下一個前提要求:對被判刑者的假釋的批准一定不可對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方面造成負面影響。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