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6/2021 435/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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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6/2021 204/2021-I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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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7/06/2021 13/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檢察院的上訴
      《刑事訴訟法典》第393條第3款規定的審判義務
      對嫌犯訴訟利益不利的上訴判決
      《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第1款
      界定發回重審的訴訟標的範圍
      就上訴判決提出的無效爭議
      《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的判決無效情況
      審理不應審理的問題
      遺漏審理原應審理的問題

      摘要

      1. 本刑事案的第一嫌犯就上訴庭對其作出的上訴判決提出爭議,指由於上訴庭不但審理了不應審理的涉及其原被指控的「濫用職權」罪的課題、還遺漏審理原應審理的涉及其在上訴狀內提出的、案中既證事實並沒有指出涉案手錶是在2018年4月23日之前取得的、更沒有指出他有「資料不正確」罪的犯罪故意的上訴理由,所以該上訴判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條所容許援引的《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的規定,應為無效。
      2. 上訴庭既然在上訴判決書中已裁定檢察院在上訴狀內就第三嫌犯的情況而主張的有關「濫用職權」罪與「違反保密」罪之間是存在著實質競合關係的上訴問題是成立的、再加上已實質裁定原審庭把第一嫌犯上述三項「濫用職權」指控罪名改變為「違反保密」罪的決定並不成立,那便要對在同一份一審判決書中凡涉及原審庭把原相關「濫用職權」指控罪名改變罪名定性的地方予以處理,因為正是《刑事訴訟法典》第393條第3款規定上訴庭有這審判義務。此外,《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第1款指上訴庭得界定發回重審的訴訟標的範圍。
      3. 在本案中,檢察院並非在維護嫌犯們(諸如第一嫌犯和第三嫌犯)的利益下就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因此上訴庭是可以因應檢察院是次上訴在原先針對第三嫌犯的情況方面所引發的上述兩個罪狀的實質競合關係的問題,作出對第一嫌犯的訴訟利益不利的上訴判決。
      4. 至於第一嫌犯提到的案中既證事實並沒有指出涉案手錶是在2018年4月23日之前取得的、更沒有指出他有「資料不正確」罪的犯罪故意等上訴論調,實質上也已被上訴庭在同一上訴判決書內發表的以下判決理由駁回了:「根據原審既證事實,原審庭在法律上判他「資料不正確」罪罪成的決定並無不妥之處」。
      5. 綜上所述,第一嫌犯就上訴判決提出的無效爭議並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6/2021 45/2021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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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6/2021 154/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勞動債務
      抗辯
      濫用權利
      自由心證原則
      直接審理原則

      摘要

      1. 《民事訴訟法典》第六百一十三條第六款規定適用於勞動訴訟程序中提起的平常上訴。
      2. 僱員在其與僱主訂立的勞動關係消滅前最後一刻作出其與僱主之間一切因勞動合同而衍生的債權均獲支付或在債務關係上互不拖欠的聲明屬有效的意思表示,只要不存在源於勞動關係存在時僱員在法律上對其僱主的從屬和在經濟上對其僱主的依賴以外的因素,以致其作出意思表示的自由受限制。
      3. 原則上,上訴法院審理上訴時只能審理一審法院曾審理和作出裁決的問題。然而,倘上訴法院認為在卷宗中的事實牽涉觸及法律秩序的核心價值和基本原則性問題時,例如本案所涉及的在《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條有規定的「權利之濫用」的問題,上訴法院應責無旁貸地應上訴人聲請或依職權審理之。
      4. 享有權利的主體在行使其權利時,儘管在形式上沒有違反特定法律條文的規定,但其行使權利明顯地侵犯了善意原則、善良風俗或背離了立法者在設定該權利時擬希望產生的社會或經濟目的時,則構成不當行使權利,亦即是濫用權利。
      5. 被告之所以在本訴訟提出原告同意就雙方因勞動合同衍生的債務已互無拖欠的聲明作為抗辯理由,這正是訴訟法賦予被告在面對原告起訴時主張的事實的一種防禦權利,既屬法律賦予防禦的權利,那麼被告以防禦為目的提出的抗辯,不論其實質是否有理,亦不失為防禦目的而作出的訴訟行為,故本院不認為其提出抗辯之舉屬濫用權利。
      6. 一如其他在訴訟法律規定的爭議機制,平常上訴的存在理由是人可能犯錯,而法官是人,也可能犯錯。若法官在審理訴訟犯上程序上或實體問題上的錯誤時,則可能導致對當事人不公,繼而損害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或實質權利。因此,有必要設定上訴機制,由上訴法院介入糾正錯誤,以恢復和實現公正。
      7. 上訴是奉行當事人主義,由上訴人負責指出原審法院犯錯之處,所違反之法律條文,並須指出上訴法院應如何糾正之。
      8. 根據直接原則,一審法院的法官應被視為具備最佳條件評價庭上作證的證人證言和其他在庭上調查的證據的證明力,因此,除非一審法院在審查這些證據時犯有明顯和嚴重錯誤,或違反證據法的規定,否則當事人不得質疑一審法院憑自由心證認定的事實。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