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9/2021 193/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證據無效、在審查證據存有明顯錯誤、量刑不當

      摘要

      -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38條第1款b)項之規定,在聽證中,倘嫌犯所作聲明與之前向法官或檢察院作出的存有矛盾或分歧,則主持審判之法官得宣讀該嫌犯先前作出之聲明,而無需任何控辯雙方之申請。因此不論嫌犯同意與否,法院均可以依法作出宣讀,完全不存在禁用/無效證據的問題。
      -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之規定,“評價證據係按經驗法則及有權限實體之自由心證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申言之,原審法院對證據的評價依法享有自由心證,而上級法院的事實審判權並非完全沒有限制,只有在原審法院在證據評定上出現明顯偏差、違反法定證據效力或違反一般經驗法則的情況下才可作出干預。
      - 根據《刑法典》第40條及第65條的規定,量刑須按照行為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而為之,同時亦須考慮所有對行為人有利或不利而不屬罪狀的情節。
      - 首次犯罪並非必然的刑罰減輕情節,僅是在具體量刑時的綜合考慮因素之一。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9/2021 538/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驅逐程序中之違令罪

      摘要


      I - 驅逐出境程序是一個行政程序,這不妨礙在這個程序裏的若干行為受司法機關的監督,例如關於拘留超過四十八小時之情況,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及訂出處理方法(送交司法機關確認)。
      II - 驅逐程序的最終決定由行政長官作出,其可將有關權限授予保安司司長(事實上亦作出這方面的授權),故在程序內所採取的每一個具對外效力之行為,應由有權限實體作出,但本個案裏,定期報到乃由出入境事務廳廳長作出,而我們不見有這方面的授權,而且這個權限亦非由法律直授予該廳長,故廳長無權作出這方面的命令。
      III - 要求準備被驅逐人士定期報到這一措施,顯然屬於臨時措施,應適用《行政程序法典》內第83條及第84條之規定,其中要求作出措施之人須有權限。
      IV - 另一個值得強調的內容就是:有關命令須為正當,所謂正當指合法,而合法正是指有權限,很明顯,出入境事務廳廳長欠缺這方面的權限。
      V - 由於有關命令(定期報到)源自一無權限的實體作出,故該命令不屬正當之命令,因此不符合《刑法典》第312條所定的違令罪之要件,故裁定檢察院之上訴理由不成立,維持第一審法庭之判決(雖然理據不同)(違令罪罪名不成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9/2021 554/2021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9/2021 694/2021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量刑
      - 緩刑

      摘要

      1. 在考慮保護法益及公眾期望的要求時需知道,巨額詐騙和相當巨額詐騙罪屬本澳常見犯罪,上訴人犯罪故意程度甚高,情節嚴重,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負面影響。
      經分析有關事實及所有對上訴人有利及不利的情節,本案中,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觸犯的一項《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結合第4項a)款、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相當巨額詐騙罪」,被判處三年三個月徒刑;一項《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結合第3項、第196條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巨額詐騙罪」,被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量刑只是相關刑幅的大約七分之一和三分之一,符合犯罪的一般及特別預防的要求,並不存在過重情況。
      2. 上訴人刑罰過重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上訴人被判處的徒刑超過三年,根據《刑法典》第48條之規定,上訴人並不具備條件暫緩執行被判處的徒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3/09/2021 907/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附加刑之緩期執行

      摘要

      鑑於嫌犯是一名職業司機,嫌犯一直以來沒有觸犯嚴重的交通違例,今次屬初犯,有悔意及知錯,“停牌”肯定迫使嫌犯放棄現有職業,在符合第3/2007號法律第109條第1款所定要件之前提下(可接納的理由),應給予緩期執行中止駕駛執照之附加刑,為期一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