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7/2020 619/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條件

      摘要

      上訴人觸犯一項「違令罪」、一項「非法再入境罪」、一項「協助罪」和一項「收留罪」。該等犯罪行為屢禁不止,對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造成的負面影響大,特別是,相關行為所帶來的非法勞工問題和對本澳就業市場的衝擊,嚴重擾亂居民的正常生活,須嚴厲打擊及遏制該等犯罪。雖然上訴人為了改善自己和家庭的經濟狀況而做出有關事實,但是,亦不能過度姑息。
      考慮到上訴人的犯罪情節,迄今為止各方面的表現和發展,提前釋放上訴人,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因此,不宜批准上述人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7/2020 490/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加重收留罪」
      - 量刑
      - 緩刑

      摘要

      1. 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第1款規定的「收留罪」,其犯罪構成要件是:故意犯罪;穩定或臨時收留、庇護、收容或安置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者。該法條第2款規定了加重刑罰情節:行為人直接或透過居中人為本人或第三人取得了財產利益或物質利益,作為實施上款所指犯罪的酬勞或報酬的。
      3. 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第2款之規定,沒有將以收取利益之目的作為加重犯罪之構成要件。倘若如是規定,那麼,如收取到利益,則因達到目的而構成既遂,如未收取到利益,則因未能達到目的而構成未遂。
      4. 根據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第2款之規定,收取到利益者方構成加重情節。因此,若未能證明行為人本人或第三人收取到實施「收留罪」的酬勞或報酬,應以第6/2004號法律第15條第1款普通「收留罪」論處。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7/2020 599/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連續犯

      摘要

      1. 從有關事實中,並未看到關於主犯罪的事實,雖然在事實第3點中描述了上訴人在酒店房間保險箱內取走一個膠樽裝進黑色紙袋內,並將其帶走扔進垃圾桶。但是單憑上述事實描述,並未能說明有關膠樽的違法狀況。另外,未能顯示第9點兩個鑽有圓洞的膠樽蓋子等物品必然來自上訴人取去的已證事實第3點所指之膠樽。再者事實第13點則是上訴人的主觀意圖及結論性事實,在缺乏相關客觀事實支持下應視為未能證實。
      因此,根據相關的已證事實並未能滿足構成袒護他人罪的要件而上訴人應被開釋相關罪行。
      2. 考慮到有關具體情節,上訴人所實施的詐騙行爲,並未出現任何誘發或促使上訴人多次犯罪的外在因素,而有關事實反而顯示其慣常及具有傾向性地行騙他人以獲取不正當利益,由此亦不能得出上訴人的故意程度因客觀條件的持續存在而獲得相當減輕從而降低對其行為的譴責程度的結論,故此原審法院對上訴人所實施的有關詐騙行為以兩項犯罪判處裁決正確,應予維持。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7/2020 1099/2019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 主題

      獲批居留許可的前提要件

      摘要

      - 司法上訴人能取得澳門居留許可是基於其父親與繼母的婚姻關係, 倘若彼等之間的婚姻關係為虛假,司法上訴人的居留許可亦因有關犯罪行為而屬無效。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6/07/2020 289/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