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退休金
- 修正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64條第4款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64條第4款所指的退休金的修正並非隨著公職人員某個特定職級或職位薪俸點的重新訂定而自動進行,只在與薪俸表中100點相對應的金額發生惠及所有公共行政人員的變化時才作出調整。
合議庭裁定本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合議庭裁定上訴繼續進行。
- 澳門居民
- 中國公民
-《基本法》第24條第(二)項
- 第8/1999號法律第1條第1款第(二)項
- 在澳門通常居住
- 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
- 臨時逗留證
- 身份證
一、對於以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前在澳門通常居住為由而獲承認澳門居民身份的要件,應適用現行規定(《基本法》第24條以及第8/1999號法律第1條)。
二、對於並非在澳門出生,且非澳門居民子女的中國公民,為被視為澳門永久性居民,需具備《基本法》第24條第(二)項及第8/1999號法律第1條第1款第(二)項所規定的要件:需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澳門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
三、關於非在澳門出生,且非澳門居民子女的中國公民在1999年12月20日前是否屬於在澳門合法居住的問題,基於《民法典》第11條規定的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規則,應適用當時生效的法律。
四、臨時逗留證是在1982年和1990年進行的兩次非法移民合法化行動中,發給在澳門處於非法狀態,即來自中國内地的無證人士的身份識別證。臨時逗留證並不賦予其持有人澳門居民的身份。
五、身份證是澳門當局向以前的臨時逗留證持有人發出的證件。
六、身份證賦予澳門居民資格。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在澳門定居
- 犯罪前科
- 自由裁量權
- 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2款第1項
- 恢復權利
- 違反適度原則
- 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的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
一、當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1款和第2款第(一)項提到,為著批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許可的效力,應尤其考慮“刑事犯罪前科、經證實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或本法律第4條所指任何情況之因素”時,應理解為賦予了行政當局真正的自由裁量權。
二、對於行政當局根據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2款第(一)項的規定就居留許可所作的決定而言,恢復權利並不具約束力,該規定允許行政當局考慮利害關係人的犯罪前科,不批准其居留許可的申請。
三、不能要法院在假定其有權作出決定時,就是否給予眾上訴人臨時居留許可續期作出決定。這是一個專屬由行政當局所作出的考量。法院的職能是要判斷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否因違反適度或其他原則而出現明顯的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合議庭就法律事宜和純粹結論性事宜所作的被視為不存在的回答
- 謹慎義務
- 處分原則
- 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民事賠償請求
- 死亡
- 所失收益
- 死者收取未來薪金的權利
一、合議庭就“被告在作出有關行為時應該注意,並能注意,但無注意”這一問題所作的回答應被視為不存在,因為它其中有部分屬於法律事宜,另一部分則屬於純粹結論性事宜。
二、如果雖然違反了謹慎義務,也產生了結果,但是在違反義務和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那麼便不存在結果過失犯罪。
三、如在相關刑事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提出了民事賠償請求,則法官不得判處高於所請求的數額或有別於所請求的標的,因為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564條第1款的規則。
四、被害人一旦死亡,就無法以所失收益的名義獲得假設其仍然活著並有工作能力的前提下將來可以得到的薪金的權利,因為法律人格隨死亡而終結。
五、沒有任何法律規定或原則給予第三人假設被害人仍然活著並有工作能力的前提下將來可以得到的薪金。
- 合議庭裁定第二被請求人甲的上訴敗訴以及兩請求人乙和丙的上訴部分勝訴,判處第二被請求人甲因死者喪失生命權而支付1,000,000.00澳門元的款項,至於其餘部分則維持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