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備註 :- 已併入第36/2014號案一併審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備註 :已併入第35/2014號案一併審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備註 :- 已併入第36/2014號案一併審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備註 :已併入第35/2014號案一併審理。
- 法律的題目或標題
- 稅務法律及規章
- 印花稅
- 第12/2003號法律第2條
- 財政局局長
- 訴願
- 司法上訴
一、法律的題目或標題沒有規範效力,僅具解釋效力。
二、第12/2003號法律第2條適用於包括印花稅在內的所有稅種,並不僅限於職業稅和所得補充稅。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被上訴法院應在不存在其他妨礙原因的情況下,對司法上訴的實體問題作出審理。
-《基本法》第98條
- 澳門已退休公務人員
- 退休金
- 第2/2011號法律第10條第1款
- 房屋津貼
- 符合《基本法》的解釋
一、根據《基本法》第98條,澳門已退休公務人員指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而這些人又僅指在1999年12月20日之後退休的公務員。
二、已退休公務人員的法律狀況包含一項根本權利和其他若干項補充性或者輔助性權利,前者指的是收取退休金的權利,退休金是一項終生按月發放並按照最後月薪金(那些擁有36年工齡的)及在職年期計算的金錢補助。
三、補充性或者輔助性權利主要包括:醫療護理,在澳門該項權利是以無償的方式享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通則》)第145條、第146條及第147條第1款c項】;一份於11月支付,金額與退休金相同的聖誕津貼(《通則》第187條);一份於每年5月收取,金額與當年5月1日有權領取的退休金相同的第14個月津貼(8月6日第9/90/M號法律);租用屬特區財產的房屋,條件是在職時已享有這一權利(6月17日第31/96/M號法令第20條第2款);在職時已經收取的年資獎金、家庭津貼及房屋津貼(《通則》第183條、第205條第2款及第203條,該等條文分別被第2/2011號法律第9條、第12條第1款及第10條第1款廢止和取代)。
四、要與《基本法》相一致而對第2/2011號法律的第10條第1款(給予在職、離職待退休及已退休的公務人員包括已退休的司法官按月發放的房屋津貼)作出解釋,就必須認為此規定中所提及的“已退休公務人員”肯定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因為就《基本法》而言,只有這些人才算是澳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
- 合議庭裁定眾上訴敗訴。
- 《基本法》第98條
- 澳門已退休公務人員
- 退休金
- 第2/2011號法律第10條第1款
- 房屋津貼
- 符合《基本法》的解釋
一、根據《基本法》第98條,澳門已退休公務人員指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而這些人又僅指在1999年12月20日之後退休的公務員。
二、已退休公務人員的法律狀況包含一項根本權利和其他若干項補充性或者輔助性權利,前者指的是收取退休金的權利,退休金是一項終生按月發放並按照最後月薪金(那些擁有36年年資的)及在職年期計算的金錢補助。
三、補充性或者輔助性權利主要包括:醫療護理,在澳門該項權利是以無償的方式享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通則》)第145條、第146條及第147條第1款c項】;一份於11月支付,金額與退休金相同的聖誕津貼(《通則》第187條);一份於每年5月收取,金額與當年5月1日有權領取的退休金相同的第14個月津貼(8月6日第9/90/M號法律);租用屬特區財產的房屋,條件是在職時已享有這一權利(6月17日第31/96/M號法令第20條第2款);在職時已經收取的年資獎金、家庭津貼及房屋津貼(《通則》第183條、第205條第2款及第203條,該等條文分別被第2/2011號法律第9條、第12條第1款及第10條第1款廢止和取代)。
四、要與《基本法》相一致而對第2/2011號法律的第10條第1款作出解釋,就必須認為此規定中所提及的“已退休公務人員”肯定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因為就《基本法》而言,只有這些人才算是澳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
合議庭裁定眾上訴敗訴。
-《基本法》第98條
- 澳門已退休公務人員
- 退休金
- 第2/2011號法律第10條第1款
- 房屋津貼
- 符合《基本法》的解釋
一、根據《基本法》第98條,澳門已退休公務人員指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而這些人又僅指在1999年12月20日之後退休的公務員。
二、已退休公務人員的法律狀況包含一項根本權利和其他若干項補充性或者輔助性權利,前者指的是收取退休金的權利,退休金是一項終生按月發放並按照最後月薪金(那些擁有36年工齡的)及在職年期計算的金錢補助。
三、補充性或者輔助性權利主要包括:醫療護理,在澳門該項權利是以無償的方式享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通則》)第145條、第146條及第147條第1款c項】;一份於11月支付,金額與退休金相同的聖誕津貼(《通則》第187條);一份於每年5月收取,金額與當年5月1日有權領取的退休金相同的第14個月津貼(8月6日第9/90/M號法律);租用屬特區財產的房屋,條件是在職時已享有這一權利(6月17日第31/96/M號法令第20條第2款);在職時已經收取的年資獎金、家庭津貼及房屋津貼(《通則》第183條、第205條第2款及第203條,該等條文分別被第2/2011號法律第9條、第12條第1款及第10條第1款廢止和取代)。
四、要與《基本法》相一致而對第2/2011號法律的第10條第1款(給予在職、離職待退休及已退休的公務人員包括已退休的司法官按月發放的房屋津貼)作出解釋,就必須認為此規定中所提及的“已退休公務人員”肯定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因為就《基本法》而言,只有這些人才算是澳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
- 合議庭裁定眾上訴敗訴。
- 《基本法》第98條
- 澳門已退休公務人員
- 退休金
- 第2/2011號法律第10條第1款
- 房屋津貼
- 符合《基本法》的解釋
一、根據《基本法》第98條,澳門已退休公務人員指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而這些人又僅指在1999年12月20日之後退休的公務員。
二、已退休公務人員的法律狀況包含一項根本權利和其他若干項補充性或者輔助性權利,前者指的是收取退休金的權利,退休金是一項終生按月發放並按照最後月薪金(那些擁有36年年資的)及在職年期計算的金錢補助。
三、補充性或者輔助性權利主要包括:醫療護理,在澳門該項權利是以無償的方式享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通則》)第145條、第146條及第147條第1款c項】;一份於11月支付,金額與退休金相同的聖誕津貼(《通則》第187條);一份於每年5月收取,金額與當年5月1日有權領取的退休金相同的第14個月津貼(8月6日第9/90/M號法律);租用屬特區財產的房屋,條件是在職時已享有這一權利(6月17日第31/96/M號法令第20條第2款);在職時已經收取的年資獎金、家庭津貼及房屋津貼(《通則》第183條、第205條第2款及第203條,該等條文分別被第2/2011號法律第9條、第12條第1款及第10條第1款廢止和取代)。
四、要與《基本法》相一致而對第2/2011號法律的第10條第1款作出解釋,就必須認為此規定中所提及的“已退休公務人員”肯定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因為就《基本法》而言,只有這些人才算是澳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
合議庭裁定眾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