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警察報告
如果單憑一份由外地警察部門所撰寫的警察報告就認定只是在澳門以外地區發生的構成假造貨幣罪的事實,那便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改判兩被告以實質共犯及既遂的方式實施的《刑法典》第252條第1款及第257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假造貨幣罪的罪名不成立。
- 數罪併罰,判處兩被告各4(肆)年徒刑的單一刑罰【包括四項《刑法典》第255條第1款a項及第257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假貨幣轉手罪,每項被判處1(壹)年9(玖)個月徒刑,和一項以實質共犯及未遂的方式觸犯的《刑法典》第255條第1款a項、第257條第1款b項、第22條第2款及第6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假貨幣轉手罪,被判處1(壹)年3(叁)個月徒刑】。
- 文件的附入
- 證據的程序外效力
- 《民事訴訟法典》第468條及第446條
- 輔助性事實
- 調查基礎表
一、法官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68條的規定在程序進行過程中就附入文件的必要性所作的判斷應該是一個初步的判斷,因為很多時候法官還沒有掌握所有能夠令其十分肯定地說出文件是否必要的資料。
二、為《民事訴訟法典》第446條之效力,並不要求兩個訴訟程序當事人的一致性。在新的程序中,(通過證言或鑑定結果而形成的)證據被非在其本人參與的程序中提供證據或利用證據的人使用是沒有關係的。該條並不反對這點;只要求證據所針對的人在另一案件中也是當事人,並且證據是在其參與辯論聽證的情況下調查取得的。
三、《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4款所規定的中級法院的權力可以依職權行使。
四、將輔助性事實列入調查基礎表的標準更多的是一個實用性的標準。
- 合議庭裁定兩上訴敗訴。
不批准請求。
- 上訴
- 訴訟利益
如果判決以法律行為存在兩個瑕疵為由宣告行為無效或將其撤銷,其中一個瑕疵的後果是無效,另一個的後果是可撤銷,而被告僅針對後果為無效的瑕疵提出上訴,那麼還是存在上訴利益,因為無效的制度更為嚴厲。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的相關部分。
- 保全程序
- 權利的存在
- 提出事實
- 認定未提出之事實
- 《民事訴訟法典》第5條第3款
- 租賃
- 占有名義的倒轉
一、雖然在保全程序中僅要求提供扼要證據以證明申請人權利之存在,但不等於可以不提出產生權利的事實。
二、法官不能在沒有履行《民事訴訟法典》第5條第3款之規定的情況下,認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的事實,將法律概念(以公開、和平的方式)變為已認定的事實(所有人都知情,沒有遭到任何人反對)。
三、承租人單純不向房東繳納租金的行為本身並不意味著他倒轉了占有的名義,並從此認為自己不再是承租人,而是成為了所租用地方的主人。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不批准臨時返還對地處[地址(1)]65號之樓宇地面層的占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