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岑勁丹法官
- 備註 :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27條第4款規定,由第一助審法官賴健雄製作本合議庭裁判書。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盛銳敏法官
- 陳志榮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行為效力的中止
- 難以彌補的損失
一、要批准行政行為效力中止,必須同時滿足《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所規定的三項要件。
二、除具有紀律懲處性質的行政行為外,如要行政行為效力中止的請求獲准,同一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申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的要件必須成就。
三、關於不批准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房屋內居住的申請之行政行為,如上訴人已有七個月的時間去尋找住所,則其作出的很難在短時間内找到一間他本人及其家團可以居住的房屋的陳述便不構成難以彌補的損失。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連續犯罪
- 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的同一外在情況的誘發
- 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
- 量刑
一、罪行連續性的根本前提是存在一種來自外部並且在相當程度上方便了犯罪活動的再次出現,使得對行為人以不同的方式行事,亦即依法行事的可要求性漸趨減低的關係。
二、法院在審查連續犯罪的要件,尤其是受同一外在情況的誘發使得行為人的罪過得到相當減低這一要件是否得到滿足時應該尤其嚴格。
三、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合議庭裁定上訴人開放澳門協會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 因違法拘禁而提出的人身保護令請求
- 有罪判決的可立即執行性
- 對判決的無效爭辯
一、對《刑事訴訟法典》第449條第1款應該作出限制性解釋,即應理解為,即便有關犯罪不允許採取羈押措施,但只要被告自己或檢察院並未專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或者在不允許提起平常上訴的情況下沒有人就判決提出無效爭辯,那麼就應該允許判處實際徒刑的有罪裁判在尚未轉為確定之前被立即執行。
二、有罪裁判的可立即執行力隨著被告或檢察院專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或判決被提出無效爭辯而宣告終結。
合議庭裁定批准人身保護令的請求,並命令立即釋放申請人。
- 就違法拘禁提出的人身保護令請求
- 有罪判決的即時可執行性
對《刑事訴訟法典》第449條第1款應該作出限定性解釋,以便在判決實際徒刑的有罪判決轉為確定前許可對其的即時可執行性,即使有關犯罪不允許羈押,但只要嫌疑人或檢察院為了其專屬利益未提起上訴,或者在不接納平常上訴的情況下沒有對裁判無效提出爭執。
合議庭裁定不批准人身保護令的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