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紀律程序
- 工作表現評核程序
- 紀律責任的排除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4條d項規定的阻卻情節
一、根據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16條第5款的規定,各評核會議應撰寫書面摘要,該摘要經簽名後附入被評核人的評核卷宗;如出現意見分歧,被評核人可將其個人結論載入書面摘要中,這是他的一項權利。
二、面對評核人不允許被評核人將其個人結論載入書面摘要中的不當行為,被評核人為表示不同意而即時拒絕在有關摘要上簽名的做法不應受到紀律處罰,因為應認為存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4條d項規定的紀律責任的阻卻情節。
合議庭裁定本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中止行政行為效力
- 人證
- 難以彌補的損失
一、有關中止行政行為效力措施的法定程序步驟不採納人證,因此不聽取證人陳述。
二、聲請人有責任以具體及詳盡的方式提出和證明構成難以彌補的損失這一概念的事實,不能僅使用空洞籠統的言語予以表述。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上訴
- 案件實體問題
- 上訴勝訴
- 再答辯
- 對案件之審查或裁判造成的影響
- 適度原則
一、當上訴法院審理不涉及案件實體問題之上訴時,僅在所作之違反對案件之審查或裁判造成影響時方可裁定其勝訴,因此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628條第3款的規定,除非上述影響因相關違反而屬明顯。
二、為著《民事訴訟法典》第628條第3款的效力,當所作之違反具有重要性時,則對案件之審查或裁判造成影響。
三、為著《民事訴訟法典》第628條第3款的效力,當相關批示不影響案件的常規進程時,不僅是當不影響案件被適當調查及討論以便確保作出公正裁判,而且還不影響最終判決中對案件根本問題的審理之時,有關之違反不具重要性。
四、只要被告曾經有機會在嗣後,尤其是辯論及審判聽證和作出判決前的法律陳述中就相關問題發表意見,那麼不接納被告為就對反訴的抗辯進行防禦而作的再答辯的這一違反便不影響案件的審查或裁判。
五、在上訴法院為《民事訴訟法典》第628條第3款的效力,判斷有關之違反對案件之審查或裁判所造成的影響時,還應考慮上訴勝訴給案件帶來的損害,即考慮上訴勝訴導致的損害是否超過所作之違反所導致的損害。倘若超過則不應裁定上訴勝訴。
-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裁判,中級法院應該對所提起的其它幾個上訴作出審理。
- 以合議庭裁判相互對立為由提起的上訴
- 請求的合併
- 管轄權
如有權審理各項請求的法院級別不同,則《行政訴訟法典》第113條第3款規定的相關請求之合併並不可能,因此行政法院無權審理在行政合同之訴中提出的第一審級審判權歸中級法院行使的要求撤銷涉及合同的形成及執行的行政行為,又或要求宣告該行為無效或法律上不存在的請求。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並:
A) 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在本上訴中被質疑的部分。
B) 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44條第2款第一項及《行政訴訟法典》第167條第4款的規定,訂定統一司法見解如下:
如有權審理各項請求的法院級別不同,則《行政訴訟法典》第113條第3款規定的相關請求之合併並不可能,因此行政法院無權審理在行政合同之訴中提出的第一審級審判權歸中級法院行使的要求撤銷涉及合同的形成及執行的行政行為,又或要求宣告該行為無效或法律上不存在的請求。
- 律師
- 新的瑕疵
- 司法上訴的陳述
- 紀律程序時效期間的開始和完結
- 行政行為的瑕疵
一、只有在提交起訴狀時無法要求上訴人了解行政行為的其他瑕疵的情況下,上訴人才可在司法上訴的陳述中指出這些新瑕疵。
二、根據《律師紀律守則》第65條a項補充適用的《刑法典》第111條之規定,紀律程序的時效期間自作出違紀行為之日起計,並於紀律處分決定形成已定案件之日完成。如對紀律處分決定提起司法上訴,則時效於該司法上訴中作出的判決轉為確定之日完成。
三、出於其性質,行政行為的瑕疵須先於該行為或與該行為同時出現,而不能後於行為。
四、如果紀律程序之時效期間於作出處分決定之後及形成已定案件之前完成,尤其是在對該決定提起之上訴的待決期間內完成,那麼利害關係人應向作出紀律決定的機關提出有關問題,而不能在司法上訴中這麼做,因法院不具審理權。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