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商標
- 仿冒
- 相關產品或服務的一般消費者
- 混合商標
- 文字要素
- 受益於之前的錯誤或不法決定的權利
一、當兩相比較,兩個商標相互混淆時,又或者,當僅觀察擬設定的商標,已經能夠作出它有可能被當作另一個已知商標的判斷時,便存在一個商標被另一個仿冒的情況。
二、商標造成誤解或混淆的可能性應該站在相關產品或服務的一般消費者的角度加以衡量,即當該等消費者只有在細心審查或對比後方可區分時,便存在誤解或混淆的可能性。
三、判斷混合商標及複合商標的創新性應該將它們作為具有統一性的區別性符號予以整體看待,但是在判斷創新性時,要考慮其中的一項或多項主導性要素-即更容易留在公眾記憶中的要素(因此,不應考慮那些僅僅具有輔助功能的單純細節性要素)。
四、對於混合商標,一般來講,商標中的文字要素對於判斷混淆風險而言是最為重要的要素。
五、經濟局在所謂類似的個案中所作的決定對於裁定商標間是否存在混淆風險而言是不重要的,因為利害關係人不具有受益於之前的錯誤或不法決定的權利。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並裁定針對經濟局的決定所提出的司法上訴敗訴。
- 搶劫罪
- 犯罪未遂
一、盜竊罪和搶劫罪中的竊取是使物品脫離其原本之持有者或擁有者的實際控制,並進而為違法行為人所控制的行為。
二、竊取行為只有在違法行為人對物的控制處於一個相對穩定的狀態,也就是說當行為人躲過了受害人、官方或者幫助受害人的第三人的反應的即時風險時才算是完成。
合議庭依不同理據裁定上訴部分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判處上訴人搶劫罪既遂的部分,改判其以未遂方式觸犯一項《刑法典》第204條第2款b項結合第198條第1款及第2款f項規定及處罰的搶劫罪,判處2年6個月徒刑。
與因非法再入境罪和詐騙罪而科處的刑罰作併罰,判處上訴人3年3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
- 販毒罪
- 禁用之取證方法
- 獲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一、警方可能使用的欺騙手段只有在確實擾亂意思或決定的自由,對該自由造成影響時,才應視為是被禁用的,僅僅提出使用了欺騙手段不足以使其被禁用。
二、必須將警員的行為導致產生之前並不存在的犯罪意圖的情況與被告已存在隱性或潛在的犯罪傾向,而警員的行為只是使其將有關決定付諸實踐的情況加以區分。
三、如在控訴書或起訴書中未描述某些事實,辯方也未提出這些事實,而從聽證過程中亦未讓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和第340條的規定,得出有依據懷疑發生了這些事實,則就該等事實不存在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虛偽
- 不得以虛偽對抗善意第三人
- 舉證責任
一、從《民法典》第232條可以看出,虛偽以提出及證明構成以下要素的事實為前提:
-存在一個法律行為的意思表示;
-在表意人和受意人之間存在意圖欺騙第三人的協議;
-在表意人的意思表示和真實意思之間存在不一致。
該等要件必須同時成立。
二、根據《民法典》第235條規定,對於自表見權利人取得權利的善意第三人,且其權利係與曾為虛偽行為標的的財產有關者,不得以虛偽所引致的無效對抗之。
三、善意是指在取得有關權利時不知存有虛偽情況。為出現惡意,對虛偽的認知或懷疑存在虛偽是不夠的。
四、關於舉證責任的一般標準是指應由缺乏證據使其權利獲得承認的人負責證明。
五、一個通常情況下的阻礙性事實也可被視為創設性事實,因其屬於原告在法庭上提出主張的依據。所以應由原告而不是被告負責證明。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
- 質疑
- 澳門居民特權
- 法人
- 法人行政管理機關的主要實際所在地
- 主張及舉證責任
- 《民事訴訟法典》第1202條第2款
一、行政管理機關主要實際所在地位於澳門的法人享有《民事訴訟法典》第1202條第2款所賦予的特權。
二、在審查和確認外地判決之訴中,以《民事訴訟法典》第1202條第2款規定為依據就該訴訟提出質疑的被聲請人負有主張和證明其行政管理機關主要實際所在地位於澳門的責任。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