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中止行為效力
- 司法裁判的上訴
- 欠缺理由陳述的上訴申請
- 喪失權利
如果在行政訴訟的緊急程序中,當事人提交了司法裁判的上訴申請,但卻沒有按照《行政訴訟法典》第160條第1款的規定在提起上訴的期間內遞交或附具相關理由陳述,那麼便喪失作出相關訴訟行為的權利,案件的主審法官或裁判書制作法官不應通過批示,在法律規定的提起上訴及一併附具理由陳述的期間之外,另行為當事人訂定補交理由陳述的期間。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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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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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憑證
- 支票
- 私文書
- 娛樂場博彩或投注信貸(第5/2004號法律)
一、即便支票是在8日的期限過後才提示付款,仍可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77條c項規定,視為執行憑證。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77條c項的規定,“經債務人簽名,導致設定或確認按第689條確定或按該條可確定其金額之金錢債務之私文書,又或導致設定或確認屬交付動產之債或作出事實之債之私文書”被視為執行憑證。
三、為使一私文書成為執行憑證,需要經債務人簽名,而該文書導致設定或確認金錢債務,有關金額經簡單的數學計算確定或可確定(《民事訴訟法典》第689條第1款),又或屬交付動產之債或作出事實之債。
四、根據第5/2004號法律第3條第1款及第2款的規定,承批公司、獲轉批給人以及“娛樂場幸運博彩中介人,……,透過與某一承批公司或獲轉批給人訂立的合同”獲賦予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從事幸運博彩或投注信貸業務的資格。
五、按照第5/2004號法律的規定提供信貸,則產生法定債務(同一法律第4條)。
六、為可從事信貸業務,幸運博彩中介人應與某一承批公司或獲轉批給人訂立合同,該合同須受第5/2004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的形式及程序的約束。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家庭生活的正常負擔
家庭生活的正常負擔是通常數額不高的夫妻債務,不單指那些與經營家庭有關的費用,還包括諸如房租、子女上學的費用、日常交通費、家庭成員的手術費、家庭度假的費用等等在內的其他一些費用,一切均視夫妻生活水平、經濟條件及習慣而定。
- 合議庭裁定兩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