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控訴書對犯罪實施地點的遺漏
- 澳門刑法的適用
-《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第1款
- 將澳門法院審判權問題留待判決中解決
一、如果基於《刑法典》第4條的規定對於澳門刑法的適用有重要性,控訴書對偽造罪實施地點的遺漏可以在判決中予以補正,只要適時履行《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第1款的規定即可。
二、如果就犯罪是否在澳門實施存有疑問,應在審判聽證中調查證據以後,將澳門法院的審判權問題留待判決中解決。
-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將澳門法院是否有權就偽造罪作出審理的問題留待判決中予以解決。
- 統一司法見解
- 針對同一法律問題的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
- 事實問題
一、如針對在兩個不同的合議庭裁判中已經認定的事實事宜,法院就相關案件中被扣押的卡片是否含有色情或猥褻內容作出判斷,那是在對具體事實情況作出評價,完全不涉及對法律規定的解釋。
二、判斷含有圖像、言詞和/或描述的卡片是否屬於色情或猥褻物品不是一個法律問題,而是事實問題,因而不在統一司法見解的範圍之內。
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
- 臨時居留許可的取消
- 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8條第2款及第4款
- 行政當局的被限定權力和自由裁量權
- 批給居留許可時所依據的重要法律狀況的變更
- 無償還能力程序中對獨立單位的查封和扣押
- 行使被限定權力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
一、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8條第2款規定的權限屬於行政當局行使被限定權力的範疇。
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8條第4款規定的權限屬於行政當局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範疇。
二、在執行程序中進行的查封,以及在針對上訴人提起的無償還能力程序中對獨立單位的扣押,構成批給居留許可時所依據的重要法律狀況的變更。
三、只有在行政當局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提出違反公正原則及適度原則才是有用的。
四、在司法裁判的上訴中,如果在行使被限定權力時所作的行政行為的含義是合法的且須予以維持,那麼根據行使被限定權力所作的行政行為的利用原則,不必審查是否存在某個違法情況。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調查原則
- 適度原則
- 禁止入境的期間
一、如果為了調查上訴人可能涉及犯罪活動,有權限實體已要求國際刑警組織移送上訴人的刑事紀錄檔案,並收到由香港當局提供的顯示上訴人為黑社會XXX成員的情報,那麼應該說有權限實體沒有忽視《行政程序法典》第86條第1款的規定,已適當履行了調查所有對支持其決定屬重要的事實的義務。
二、在行政程序中,有權限作出決定的機關負責領導調查的進行(《行政程序法典》第85條第1款),不論私人是否提出要求,行政當局都完全有權力和義務使用其認為對作出決定屬重要及必需的、法律容許的一切證據方法。
三、除例外情況以外,在行政當局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如不涉及由被限定的決定解決的事宜,例如決定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的情況,則行政當局所作出的決定不受法院審查。
四、只有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才構成可以被司法審查的違法情況。
五、澳門的司法見解一直認為在審議行政機關是否遵守適度原則時,只有在行政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該原則的情況下,法官才可介入。
合議庭裁判對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解約
- 合同地位的讓與
以非司法方式解除讓與合同地位的合同只有在解約向包括被讓與人在內的所有當事人作出時才是可能的。
- 合議庭裁定上訴部分勝訴,維持駁回要求眾被告特定執行2009年11月25日的預約合同之請求的決定,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駁回要求第二及第三被告支付已收定金之雙倍金額的的起訴的部分,判處第二及第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已收定金之雙倍金額,即700,000.00港元(柒拾萬港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