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15 39/2015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販毒罪
      - 判決的理由說明
      - 刑罰的特別減輕

      摘要

      一、在第9/2013號法律對《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進行修改後,法律對判決的理由說明要求更加嚴格,除了要求法院列舉事實以及闡述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並列出證據之外,還要求法院對證據作出“審查及衡量”。
      二、然而,不應忽視的是上述審查及衡量與列出證據一樣,都屬於闡述作為裁判依據的事實上及法律上的理由,而根據法律規定,該闡述可以簡明扼要,但必須完整,由此可見,立法者並沒有要求判決的理由說明必須巨細靡遺,因為可以理解,這是很難做到的。
      三、無論是列出證據還是對證據的審查及衡量都是為了顯示法院就事實事宜裁判形成心證的根本原因。理由說明的篇幅長短和內容取決於具體案件的特定情況,特別是案件的性質和複雜程度,還要考慮具體個案中的材料。
      四、只有行為人在收集證據方面提供具體幫助,而該等證據對識別或逮捕其他對販賣毒品應負責任的人尤其是屬販毒團夥、組織或集團的情況起著決定性作用,或者說,該等證據應屬非常重要,能識別或促使逮捕具一定組織結構的販毒團夥的負責人,使有關組織可能被瓦解時,這些幫助才具有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的效力。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人乙提起的上訴敗訴,上訴人甲提起的上訴則部分勝訴,改判兩人12年徒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7/2015 44/2015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動機
      - 目的
      - 原因
      -《民法典》第273條第1款
      - 法律行為標的在法律上不能以及違反法律的法律行為標的
      - 民法典》第274條
      - 法律行為的目的違反法律
      - 將作寫字樓用途的樓宇用於商業用途的租賃合同

      摘要

      一、法律行為的動機是指導致出現意願的情況,是先於法律行為而存在的主觀因素;也就是說動機回答了為何雙方當事人希望訂立法律行為的問題。
      二、法律行為的目的回答了雙方當事人訂立法律行為是為了什麽的問題。
      三、原因,作為行為在法律上被認可的典型經濟-社會功能的體現,解釋了雙方當事人為何選擇具體所選的法律行為模式。
      四、為著《民法典》第273條第1款規定的效力,法律上之不能的前提是存在一個無論根據任何規則都不可行的法律標的,因為法律為該標的設置了一個不可逾越的障礙,像自然規律對自然界中不可能發生的現象設置障礙一樣。
      五、法律行為之標的如違反法律之某項規定,換言之,如法律不允許以此種效力(直接標的)或針對此間接標的來進行約定,則法律行為標的為違反法律(不法)。在此情況下,法律行為在實質上是可能的,但是違反了強制性規定。
      六、為著《民法典》第274條的效力,不要求雙方當事人都積極謀求實現法律行為的最終目的;只需雙方中的一方有此目的,且該目的在訂立合同時被另一方明確或默示知悉即可。
      七、由於禁止在用途為寫字樓的樓宇內開展商業活動,因此規定作該用途的租賃合同無效。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7/2015 110/2014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紀律程序
      - 工作表現評核程序
      - 紀律責任的排除
      - 《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4條d項規定的阻卻情節

      摘要

      一、根據第31/2004號行政法規第16條第5款的規定,各評核會議應撰寫書面摘要,該摘要經簽名後附入被評核人的評核卷宗;如出現意見分歧,被評核人可將其個人結論載入書面摘要中,這是他的一項權利。
      二、面對評核人不允許被評核人將其個人結論載入書面摘要中的不當行為,被評核人為表示不同意而即時拒絕在有關摘要上簽名的做法不應受到紀律處罰,因為應認為存在《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84條d項規定的紀律責任的阻卻情節。

      決定

      合議庭裁定本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7/2015 28/2015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中止行政行為效力
      - 人證
      - 難以彌補的損失

      摘要

      一、有關中止行政行為效力措施的法定程序步驟不採納人證,因此不聽取證人陳述。
      二、聲請人有責任以具體及詳盡的方式提出和證明構成難以彌補的損失這一概念的事實,不能僅使用空洞籠統的言語予以表述。

      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7/2015 36/2015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上訴
      - 案件實體問題
      - 上訴勝訴
      - 再答辯
      - 對案件之審查或裁判造成的影響
      - 適度原則

      摘要

      一、當上訴法院審理不涉及案件實體問題之上訴時,僅在所作之違反對案件之審查或裁判造成影響時方可裁定其勝訴,因此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典》第628條第3款的規定,除非上述影響因相關違反而屬明顯。
      二、為著《民事訴訟法典》第628條第3款的效力,當所作之違反具有重要性時,則對案件之審查或裁判造成影響。
      三、為著《民事訴訟法典》第628條第3款的效力,當相關批示不影響案件的常規進程時,不僅是當不影響案件被適當調查及討論以便確保作出公正裁判,而且還不影響最終判決中對案件根本問題的審理之時,有關之違反不具重要性。
      四、只要被告曾經有機會在嗣後,尤其是辯論及審判聽證和作出判決前的法律陳述中就相關問題發表意見,那麼不接納被告為就對反訴的抗辯進行防禦而作的再答辯的這一違反便不影響案件的審查或裁判。
      五、在上訴法院為《民事訴訟法典》第628條第3款的效力,判斷有關之違反對案件之審查或裁判所造成的影響時,還應考慮上訴勝訴給案件帶來的損害,即考慮上訴勝訴導致的損害是否超過所作之違反所導致的損害。倘若超過則不應裁定上訴勝訴。

      決定

      -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裁判,中級法院應該對所提起的其它幾個上訴作出審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