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就違法拘禁提出的人身保護令請求
- 有罪判決的即時可執行性
對《刑事訴訟法典》第449條第1款應該作出限定性解釋,以便在判決實際徒刑的有罪判決轉為確定前許可對其的即時可執行性,即使有關犯罪不允許羈押,但只要嫌疑人或檢察院為了其專屬利益未提起上訴,或者在不接納平常上訴的情況下沒有對裁判無效提出爭執。
合議庭裁定不批准人身保護令的請求。
- 詐騙罪
- 中級法院對獲認定事實的推斷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獲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 發回重審
- 共同犯罪
- 具體量刑
一、確定事實事宜之後,中級法院對其作出解釋和澄清,以及得出能解釋事實的推斷和結論,只要不變更該等事實,都是合法的。
二、沒有什麼能夠妨礙終審法院對中級法院發現第一審裁判所存在的瑕疵作出不同的法律定性,因為這屬於法律問題。
三、如果在審查證據時從某事實中得出的結論無法接受、如果違反限定或確定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或者違反經驗或職業準則,就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該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不可能不讓一般留意的人發現。
四、只有在調查作出適當的法律決定必不可少的事實時出現漏洞,或者因為該等事實阻礙作出法律裁判,或者因為沒有該等事實就不可能得出已得出的法律方面的結論,從而對已作出的裁判來說,獲證明之事實事宜顯得不充足、不完整的情況時,才存在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
五、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8條第1款的規定,存在該法典第400條第2款各項所指的瑕疵本身並不足以導致將案件發回重審,只有在不可能對案件作出裁判時才導致發回重審。
六、考慮到所有被告是以合謀分工的方式共同實施犯罪,而其中部分被告已犯罪既遂,只要每個人的行為構成整個犯罪計劃中的組成部分,則應該認為在所有被告之間確實存在共犯的關係,且犯罪已既遂。
合議庭裁定眾上訴部分勝訴,部分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改判:
—第一被告甲6年9個月的實際徒刑;
—第二被告乙6年9個月的實際徒刑;
—第三被告丙4年6個月的實際徒刑;
—第四被告己1年6個月的實際徒刑;
—第五被告丁2年的實際徒刑;
—第六被告戊2年6個月的實際徒刑;
—第七被告庚1年6個月的實際徒刑。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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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
- 販毒
- 終審法院
- 量刑
任何送贈、讓與、運送或者持有毒品的行為,即便是無償的,只要相關毒品並非全部用作個人吸食,都被視為是販毒行為,應視乎具體情況,按照第17/2009號法律的第8條或第11條予以處罰。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