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司法上訴權因期間屆滿而失效
- 依職權審理
- 在指出提起司法上訴期間開始日期上的錯誤
一、如果在行政程序中可以看到該利害關係人完全清楚行為可被質疑,且其所提出的提供通知所欠資料的聲請中止質疑期間的計算,那麼行政部門在告知利害關係人時將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7條第2款的規定中止的提起上訴期間重啟的日期當作該期間開始的日期所出現的錯誤則是無關緊要的。
二、司法上訴權因期間屆滿而失效是依職權必須審理的問題,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58條第2款和第61條及第62條的規定,法院在任何階段都可予以審理,並非只能在初端批示中審理。同樣,在對中級法院的裁判提起的上訴中,終審法院可以審理那些依職權審理的、且有關決定未轉為確定的抗辯或先決問題-如欠缺司法上訴的訴訟要件。
-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商標
- 仿冒
- 相關產品或服務的一般消費者
- 混合商標
- 文字要素
一、當兩相比較,兩個商標相互混淆時,又或者,當僅觀察擬設定的商標,已經能夠作出它有可能被當作另一個已知商標的判斷時,便存在一個商標被另一個仿冒的情況。
二、對商標造成誤解或混淆的可能性應該站在相關產品或服務的一般消費者的角度加以衡量,即當該等消費者只有在細心審查或對比後方可區分時,便存在誤解或混淆的可能性。
三、判斷混合商標及複合商標的創新性應該將它們作為具有統一性的區別性符號予以整體看待,但是在判斷創新性時,要考慮其中的一項或多項主導性要素-即更容易留在公眾記憶中的要素(因此,不應考慮那些僅僅具有輔助功能的單純細節性要素)。
四、對於混合商標,一般來講,商標中的文字要素對於判斷混淆風險而言是最為重要的要素。但也有可能不是這樣,例如,當圖像要素在空間上壓倒文字要素時。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和經濟局知識產權廳廳長批准第N/62834號商標的註冊聲請的批示,駁回該聲請。
- 中止行為的效力
- 第三人的利益
- 考慮到《行政訴訟法典》第33條的規定,請求中止行政行為效力的申請人不能為第三者的利益辯護,因此該等第三者利益的損失不視為《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要件中的損失。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統一司法見解
- 針對同一法律問題的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
有關就同一法律問題出現兩個以互相對立的解決辦法為基礎的合議庭裁判,作為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的其中一項要件,其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兩個合議庭裁判中所決定的問題是相同的;
-出現互相對立的問題應該是根本的問題,所涉及的是與法律事宜有關而非事實事宜方面的問題;
-裁判中的對立應是明示的,而不僅僅是隱含的,在一個裁判中看到默示地接納了一個與另一個裁判抵觸的理論是不足夠的。
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
- 再審的非常上訴
- 法院審理再審上訴的管轄權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58條的規定,再審上訴須於將行再審的裁判的卷宗所在法院提起,但須致予作出該裁判的法院,即有權審理再審上訴的是作出了再審上訴所針對之裁判的法院。
二、這個法院應該是作出與作為再審上訴之依據的瑕疵直接相關的已轉為確定的裁判的法院。
三、當遞交了一份敗訴方並不知悉的新文件,並且在上訴中又沒有變更已確定的事實事宜時,有權審理以《民事訴訟法典》第653條c項的規定為依據提起的再審上訴的法院是第一審法院。
合議庭裁定有權審理再審上訴的是初級法院第二民事法庭的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