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備註 :已併入第35/2014號案一併審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備註 :- 已併入第36/2014號案一併審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備註 :已併入第35/2014號案一併審理。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基本法》第98條
- 澳門已退休公務人員
- 退休金
- 第2/2011號法律第10條第1款
- 房屋津貼
- 符合《基本法》的解釋
一、根據《基本法》第98條,澳門已退休公務人員指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而這些人又僅指在1999年12月20日之後退休的公務員。
二、已退休公務人員的法律狀況包含一項根本權利和其他若干項補充性或者輔助性權利,前者指的是收取退休金的權利,退休金是一項終生按月發放並按照最後月薪金(那些擁有36年年資的)及在職年期計算的金錢補助。
三、補充性或者輔助性權利主要包括:醫療護理,在澳門該項權利是以無償的方式享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通則》)第145條、第146條及第147條第1款c項】;一份於11月支付,金額與退休金相同的聖誕津貼(《通則》第187條);一份於每年5月收取,金額與當年5月1日有權領取的退休金相同的第14個月津貼(8月6日第9/90/M號法律);租用屬特區財產的房屋,條件是在職時已享有這一權利(6月17日第31/96/M號法令第20條第2款);在職時已經收取的年資獎金、家庭津貼及房屋津貼(《通則》第183條、第205條第2款及第203條,該等條文分別被第2/2011號法律第9條、第12條第1款及第10條第1款廢止和取代)。
四、要與《基本法》相一致而對第2/2011號法律的第10條第1款作出解釋,就必須認為此規定中所提及的“已退休公務人員”肯定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因為就《基本法》而言,只有這些人才算是澳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
合議庭裁定眾上訴敗訴。
-《基本法》第98條
- 澳門已退休公務人員
- 退休金
- 第2/2011號法律第10條第1款
- 房屋津貼
- 符合《基本法》的解釋
一、根據《基本法》第98條,澳門已退休公務人員指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而這些人又僅指在1999年12月20日之後退休的公務員。
二、已退休公務人員的法律狀況包含一項根本權利和其他若干項補充性或者輔助性權利,前者指的是收取退休金的權利,退休金是一項終生按月發放並按照最後月薪金(那些擁有36年工齡的)及在職年期計算的金錢補助。
三、補充性或者輔助性權利主要包括:醫療護理,在澳門該項權利是以無償的方式享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通則》)第145條、第146條及第147條第1款c項】;一份於11月支付,金額與退休金相同的聖誕津貼(《通則》第187條);一份於每年5月收取,金額與當年5月1日有權領取的退休金相同的第14個月津貼(8月6日第9/90/M號法律);租用屬特區財產的房屋,條件是在職時已享有這一權利(6月17日第31/96/M號法令第20條第2款);在職時已經收取的年資獎金、家庭津貼及房屋津貼(《通則》第183條、第205條第2款及第203條,該等條文分別被第2/2011號法律第9條、第12條第1款及第10條第1款廢止和取代)。
四、要與《基本法》相一致而對第2/2011號法律的第10條第1款(給予在職、離職待退休及已退休的公務人員包括已退休的司法官按月發放的房屋津貼)作出解釋,就必須認為此規定中所提及的“已退休公務人員”肯定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因為就《基本法》而言,只有這些人才算是澳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
- 合議庭裁定眾上訴敗訴。
- 《基本法》第98條
- 澳門已退休公務人員
- 退休金
- 第2/2011號法律第10條第1款
- 房屋津貼
- 符合《基本法》的解釋
一、根據《基本法》第98條,澳門已退休公務人員指的是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而這些人又僅指在1999年12月20日之後退休的公務員。
二、已退休公務人員的法律狀況包含一項根本權利和其他若干項補充性或者輔助性權利,前者指的是收取退休金的權利,退休金是一項終生按月發放並按照最後月薪金(那些擁有36年年資的)及在職年期計算的金錢補助。
三、補充性或者輔助性權利主要包括:醫療護理,在澳門該項權利是以無償的方式享有【《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通則》)第145條、第146條及第147條第1款c項】;一份於11月支付,金額與退休金相同的聖誕津貼(《通則》第187條);一份於每年5月收取,金額與當年5月1日有權領取的退休金相同的第14個月津貼(8月6日第9/90/M號法律);租用屬特區財產的房屋,條件是在職時已享有這一權利(6月17日第31/96/M號法令第20條第2款);在職時已經收取的年資獎金、家庭津貼及房屋津貼(《通則》第183條、第205條第2款及第203條,該等條文分別被第2/2011號法律第9條、第12條第1款及第10條第1款廢止和取代)。
四、要與《基本法》相一致而對第2/2011號法律的第10條第1款作出解釋,就必須認為此規定中所提及的“已退休公務人員”肯定是指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因為就《基本法》而言,只有這些人才算是澳門的已退休公務人員。
合議庭裁定眾上訴敗訴。
- 使用及攜帶自衛武器准照的批給
- 治安警察局局長的權限
- 必要訴願
一、如在某個法人中,多個機關或人員負責同一項事宜,彼此之間形成位階,則每個機關或人員的權力按照他們各自在位階中所處的相對位置而決定。原則上,上級的權限包含下屬的權限,下屬擁有獨立於其上級權限之外的專屬權限屬例外情況。
二、雖然第77/99/M號法令第27條第2款賦予治安警察局局長批給使用及攜帶自衛武器准照的權限,但卻沒有規定該機關擁有任何的專屬權限。
三、這樣,根據上級權限包含下屬權限的一般規則,治安警察局局長所行使的是其本身、但非專屬的權限,與其上級共同擁有該權限。
四、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8條第1款的規定,針對作為保安司司長下屬的治安警察局局長作出的行為尚不能提起司法上訴,應首先對其提起必要行政申訴。
合議庭裁定兩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廢止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命令將案件發回中級法院,以便該院在不存在其他妨礙原因的情況下,對司法上訴中提出的問題作出審理。
- 非官僚化原則及效率原則
- 在澳門定居
- 犯罪前科
- 恢復權利
- 自由裁量權
一、利害關係人能從《行政程序法典》第12條所規定的非官僚化原則及效率原則中得到的只不過是一個程序上的反射性法律保護。
二、當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1款和第2款第(一)項提到,為著批給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留許可的之效力,應由其考慮“刑事犯罪前科、經證實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或本法律第4條所指任何情況之因素”時,應理解為賦予了行政當局真正的自由裁量權。
三、決定不在刑事紀錄證明中轉錄有罪判決的司法裁判對於行政當局根據第4/2003號法律第9條第2款第(一)項的規定就居留許可所作的決定而言並不具約束力,該規定允許行政當局考慮利害關係人的犯罪前科,不批准其居留許可的申請。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