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3/2014 5/2014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向終審法院提起的刑事上訴
      - 毒品
      - 麻醉品
      - 獲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量刑

      摘要

      一、獲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是指對於作出適當的法律決定來說已認定的事實不充分,也就是說,法院沒有查明作出正確裁判所必不可少的事實,而在不妨礙《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和第340條規定的情況下,這些事實本應由法院在控訴書和辯護書限定的訴訟標的範圍內加以調查。
      二、如果在審查證據時從某事實中得出的結論無法接受、如果違反限定或確定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或者違反經驗或職業準則,就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瑕疵。該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不可能不被一般留意的人所發現。
      三、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 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3/2014 3/2014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事實審的部分撤銷
      - 判決隨之被撤銷

      摘要

      在第一審判決審理了原訴請求和反訴請求,而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只是部分撤銷了事實審,並沒有就判決中對原被告雙方的請求作出的決定的任何一個部分作出具體審理的情況下,該撤銷導致整個判決被撤銷,因此經重新進行事實審後所作的新判決必須就所有原訴和反訴請求作出裁決。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確認初端駁回執行程序的批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03/2014 84/2013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強姦罪
      - 暴力
      - 量刑

      摘要

      一、根據澳門《刑法典》第157條第1款a項的規定,以暴力或嚴重威脅之手段與婦女性交,又或為進行性交而使婦女喪失意識後,或將之置於不能抗拒之狀態後,與之性交者,觸犯強姦罪。
      二、而要確定“暴力”的概念,所使用的武力無須重大或嚴重,但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根據我們所熟知的適當性理論來加以判斷,對為制服由被害人作出的實際或預計出現的反抗而言為合適的手段。
      三、要判斷是否存在暴力,必須考慮具體案件的情節,只要行為人所使用的武力能夠並適當制服被害人的反抗即可。
      四、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2/2014 78/2013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9/02/2014 56/2013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理據與裁判相矛盾
      - 合議庭裁判無效
      - 事實事宜不足
      - 對合議庭裁判的補充性理據的質疑

      摘要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71條第1款c項的規定,如所持依據與所作決定相矛盾,則判決為無效。
      二、《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4款的規定賦予中級法院在“認為就某些事實事宜所作之裁判內容有缺漏、含糊不清或前後矛盾,又或認為擴大事實事宜之範圍屬必要”的情況下依職權撤銷第一審法院所作的決定的權力。
      三、只有在當事人提出了法院未予調查的事實的情況下才存在事實事宜的不足,而沒有證明必要事實的情況不在此列。
      四、如果法院除了主要理據,還指出了補充性理據以加強其所作的裁判,那麼只要主要理據成立,便不應審理上訴人對補充性理據提出的質疑,因為這是無用的,原因在於,不論審理的結果如何,被上訴的裁判都將被維持。

      決定

      合議庭裁判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