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第三人異議
- 所有權
- 留置權
- 占有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92條第1款的規定,作為異議的依據,異議人可以主張自己占有相關財產,或擁有任何與措施的實行或實行的範圍不相容的權利。
二、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98條第2款的規定,如所提出之異議僅以占有作為依據,原當事人之任一方得在答辯中,請求確認其對有關財產之所有權,或確認該權利屬於所進行之措施針對之人。
三、由此得出,只有在異議人以其對所有權的占有而非《民事訴訟法典》第292條第1款所提及的任何其他與查封不相容的權利作為異議的唯一理由時,才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98條第2款的規定確認被執行人對財產的所有權。
四、如果在本案中曾經主張並證明了留置權,那麼所有權的問題就不重要了,因為所有權永遠不可能凌駕於留置權之上。
五、當異議僅以對所有權的占有為依據時,所有權的確認將導致異議被判理由不成立,除非異議人所主張的是有合理原因的占有,而只有完全物權或者限制物權的擁有者對物的占有才是有合理原因的占有。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
- 被限定的行為
- 適度原則
- 限制性或自由裁量
- 國家土地
- 占用
一、有權限的行政機關-包括行政長官在內-沒有任何自由裁量權去容忍或不容忍未經依法批准的占用國家土地或在其上修建建築物的行為。他們必須遏止這一領域的濫權行為,防止這些土地被不具權利的人所使用。
二、對於法定的行為,行政當局沒有自由裁量空間或是決定的自由,因此,上訴人所提出的存在違反適度原則的觀點不能成立。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自由裁量權
- 臨時居留許可的失效
- 逃稅
- 已經證實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
- 適度原則
- 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的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
如果行政當局以當事人逃避因購買作為投資客體的單位而產生的物業轉移稅為由,認為存在已經證實的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情況,從而宣告通過不動產投資而批出的臨時居留許可失效,那麼便不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明顯或嚴重的錯誤又或違反適當及適度原則的情況。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行為效力的中止
- 難以彌補的損失
一、要批准行政行為效力中止,必須同時滿足《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所規定的三項要件。
二、除具有紀律懲處性質的行政行為外,如要行政行為效力中止的請求獲准,同一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申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的要件必須成就。
三、要證明難以彌補的損失這一要件,申請人不能只是提出一些令法院無法查明該要件是否滿足的籠統及結論性說法,而是要指出能夠反映相關損失的具體事實。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