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集會權
- 治安警察局局長
- 集會或示威的區域
- 自由裁量權
- 公共安全
- 說明理由
一、警方有權以出於公共安全、維持公共秩序和安寧方面的考慮為理由,在發起人所要求的較大範圍的地點之內為集會或示威劃定一個區域。
二、上點結論中所指的行為是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作出的,但必須適當地說明其所建基的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方面的理由。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行為,允許上訴人在議事亭前地舉行集會,但不能影響該地區已經安排和批准的其他活動的進行,也不能影響行人的通行。
- 預約買賣合同
- 遲延
- 喪失對簽訂合同的興趣
一、根據《民法典》第793條第2款的規定,基於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以致未在適當時間內作出給付者,即構成債務人遲延。
二、如因遲延而導致債權人已喪失依客觀標準認定的其對於給付的興趣,則視為構成第790條所指的債務不履行-《民法典》第797條第1款a項及第2款。
三、鑒於在預約合同中有條款明確載明兩預約售賣人承諾在沒有負擔及債項的情況下出售相關獨立單位,且以同一不動產為標的物的特定執行之訴正處於待決狀態以及預約買受人沒有被告知就相關單位還存在另一份於之前簽訂的預約買賣合同,得出給付不被履行應被歸責於兩預約售賣人以及預約買受人已經喪失對取得相關不動產的興趣的結論是合理的。
合議庭裁定本上訴敗訴。
- 向終審法院的上訴
- 量刑
-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合議庭裁定兩上訴敗訴。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第三人異議
- 所有權
- 留置權
- 占有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92條第1款的規定,作為異議的依據,異議人可以主張自己占有相關財產,或擁有任何與措施的實行或實行的範圍不相容的權利。
二、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98條第2款的規定,如所提出之異議僅以占有作為依據,原當事人之任一方得在答辯中,請求確認其對有關財產之所有權,或確認該權利屬於所進行之措施針對之人。
三、由此得出,只有在異議人以其對所有權的占有而非《民事訴訟法典》第292條第1款所提及的任何其他與查封不相容的權利作為異議的唯一理由時,才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298條第2款的規定確認被執行人對財產的所有權。
四、如果在本案中曾經主張並證明了留置權,那麼所有權的問題就不重要了,因為所有權永遠不可能凌駕於留置權之上。
五、當異議僅以對所有權的占有為依據時,所有權的確認將導致異議被判理由不成立,除非異議人所主張的是有合理原因的占有,而只有完全物權或者限制物權的擁有者對物的占有才是有合理原因的占有。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裁定異議理由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