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11/2013 71/2013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被執行人異議
      - 證明執行憑證上的簽名之真實性的責任
      -《民法典》第368條第2款

      摘要

      一、根據《民法典》第368條第2款的規定,在被執行人異議中,如果異議人提出執行憑證上的簽名並非其所為,那麼被異議人有責任證明憑證上的簽名的真實性。
      二、如果由於調查基礎表中欠缺肯定性的事實(執行憑證上的簽名是被執行人/異議人所為)而導致事實事宜的審理無法查明文件上的簽名是否為異議人的親筆簽名,那麼中級法院應該按照《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4款的規定,以對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重要及爭議事實的調查不充分為由,撤銷事實方面的裁判,以便擴大事實事宜的範圍。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0/11/2013 61/2013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刑事訴訟程序
      - 販賣人口罪

      決定

      - 駁回所有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11/2013 34/2013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非合同民事責任
      - 合同民事責任
      - 醫療民事責任之訴中的舉證責任
      - 為進行內外科手術或治療而向病人提供資訊及病人的同意
      - 已向病人提供資訊以及病人已作出同意的舉證責任
      - 合議庭的結論性回答
      -《民事訴訟法典》第549條第4款

      摘要

      一、因私人機構在向病人提供與其自由約定的衛生護理服務過程中的作為或不作為而產生的民事責任既有合同性質,又有非合同性質。
      二、受害人可以選擇以合同民事責任或非合同民事責任對私家醫生或醫院提起訴訟,但要為自己的選擇承擔風險。
      三、《民法典》第335條至第338條所規定的舉證責任的一般規則適用於追究醫療民事責任之訴。
      四、為著對病人作內外科手術或治療之效力,病人對於診斷方面,及對於手術或治療之性質、所及範圍、大小與可能產生之後果方面,經獲適當澄清後,其作出的同意方產生效力;但作出澄清將導致傳達關於某些情況之訊息,而當病人知悉該等情況後會有生命危險,或可能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健康受嚴重傷害者,不在此限。至於那些想像的以及罕見的後果,或者雖並不罕見但卻不值一提的後果則不必說明。
      五、同意必須由醫生取得,因此,必須認為已取得病人同意的這一情節作為消滅受害人所主張的權利的事實應由醫生來負責證明。
      六、同樣,醫生還有責任證明其已經告知病人診斷或治療的風險。
      七、調查基礎表的某個疑問點在就過敏反應測試是否是使用含碘量僅為10%的藥品進行而提出問題時所使用的副詞“僅”是不正確的,因為它屬於結論性用語。
      八、考慮到《民事訴訟法典》第549條第4款的規定,在合議庭針對上述疑問點所作的予以認定的回答中使用的“僅”字應被視為不存在。

      決定

      - 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第一審法院決定訴訟敗訴並駁回原告們針對被告的訴訟請求的裁判繼續有效。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11/2013 62/2013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販毒罪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具體量刑

      摘要

      一、本院的統一見解是,如果在審查證據時從某事實中得出的結論無法接受、如果違反限定或確定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或者違反經驗或職業準則就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該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不可能不被一般留意的人所發現。
      二、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奉行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所確立的證據的自由評價原則,被告所作的聲明由法院自由評估,因此沒有什麼妨礙法院在綜合考慮了所有被調查的證據之後,結合一般的經驗法則,對事實事宜作出有別於被告聲明的決定。
      三、按照澳門《刑法典》第65條的規定,刑罰的確定須“在法律所定之限度內”及“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無論是一般預防還是特別預防之要求)來作出。
      四、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11/2013 23/2013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