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強姦罪
- 重要之性侵犯罪
- 吸收
-《刑法典》第166條第3款
-《刑法典》第157條第1款
- 連續犯罪
- 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的同一外在情況的誘發
一、以暴力方式實施的《刑法典》第166條第3款所規定和處罰的對未滿14歲之人的性侵犯(性交)罪被《刑法典》第157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強姦罪所吸收。
二、罪行連續性的根本前提是存在一種來自外部並且在相當程度上方便了犯罪活動的再次出現,使得對行為人以不同的方式行事,亦即依法行事的可要求性漸趨減低的關係。
三、法院在審查連續犯罪的要件,尤其是受同一外在情況的誘發使得行為人的罪過得到相當減低這一要件是否得到滿足時應該尤其嚴格。
駁回上訴。
- 刑事訴訟程序
- 第三審級
- 被害人的同意
- 事實問題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 是否存在被害人的同意是一個事實問題,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47條第2款的規定,除非在審查證據方面存在明顯錯誤,否則終審法院在作為第三審級審理刑事訴訟案件時,不審理事實問題。
- 駁回上訴。
- 自由裁量權
- 臨時居留許可的失效
- 逃稅
- 已經證實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
- 適度原則
- 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的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
如果行政當局以當事人逃避因購買作為投資客體的單位而產生的物業轉移稅為由,認為存在已經證實的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情況,從而宣告通過不動產投資而批出的臨時居留許可失效,那麼便不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明顯或嚴重的錯誤又或違反適當及適度原則的情況。
- 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 向終審法院提起的刑事上訴
- 毒品
- 警員
- 獲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 訴訟標的
- 發回重審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瑕疵的不重要性
- 量刑
一、獲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是指對一恰當的法律決定而言,獲認定的事實顯得不充分。當法院沒有查明為案件做出正確裁判必不可少的事實事宜,而該等事實事宜本應由法院在控訴書和辯護狀界定的訴訟標的範圍內進行調查時,即出現此一瑕疵,但不妨礙《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和第340條規定。
二、如果在審查證據時從某事實中得出的結論無法接受、如果違反限定或確定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或者違反經驗或職業準則,就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該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不可能不被一般留意的人所發現。
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的瑕疵只有在無法對案件作出裁決的情況下才導致案件發回重審。
四、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駁回上訴。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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