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 販毒
- 量刑
- 刑罰不適度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合議庭裁判上訴理由部分成立,被告以實質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和處罰的販毒罪而被判處10(拾)年3(叁)個月徒刑。
-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 販毒
- 量刑
- 刑罰不適度
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合議庭裁判上訴理由成立,被告以實質正犯及既遂方式觸犯一項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定和處罰的販毒罪而被判處6(陸)年9(玖)個月徒刑。
- 上訴逾時
- 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的通知
被告就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提出上訴之期間,自向其辯護人或律師作出通知之日起計,即使被告本人同樣在監獄內接獲通知亦然。
合議庭裁定不受理上訴。
- 販毒罪
-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一、如果在審查證據時從某事實中得出的結論無法接受、如果違反限定或確定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或者違反經驗或職業準則就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該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不可能不被一般留意的人發現。
二、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奉行證據的自由評價原則,被告所作的聲明由法院自由評估,因此沒有什麼妨礙法院在綜合考慮了所有被調查的證據之後,對事實事宜作出有別於被告聲明的決定。
裁定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予以駁回。
- 刑事訴訟程序中的輔助人
- 提起上訴的正當性及利益
- 《刑事訴訟法典》第392條第2款a項
一、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輔助人不能針對刑罰的選擇和量刑提出上訴,除非能夠顯示在具體個案中他有提出相關質疑的切身利益。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2條第2款a項的規定,某位被告針對輔助人不具備就其量刑提出上訴的正當性及利益的問題提出的上訴惠及其他被判刑的被告。
- 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成立,撤銷被上訴的裁判,第一審法院對兩名被告甲和丁所作的判罰有效,至於其他方面(賠償),則維持中級法院的決定。
- 訴訟費用由輔助人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