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1/2014 81/201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1/2014 76/2013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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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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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2/01/2014 80/2013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刑事訴訟
      - 依職權訂定賠償
      - 在刑事訴訟中未就賠償金額作出決定
      - 在刑事訴訟中拒絕訂定賠償
      - 讓當事人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
      - 《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第71條第4款和第61條第1款e項和f項

      摘要

      一、如果提出了民事賠償請求,但被裁定為逾時,那麼法院仍要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74條的規定依職權訂定賠償,只要滿足了該條所規定的前提條件即可。
      二、如果在刑事訴訟中,法官沒有訂定給予受害人的賠償金額,那麼《刑事訴訟法典》第61條第1款e項的規定不能適用。
      三、如果在刑事訴訟中,法官沒有訂定給予受害人的賠償金額,那麼不論是否提出了賠償請求,受害人都有責任對遺漏審理提出質疑,但並不妨礙其可以在滿足相關條件的情況下,依據《刑事訴訟法典》第61條第1款b項、d項或f項的規定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
      四、如果在刑事判決中,法官明確決定拒絕訂定賠償,那麼為避免出現喪失權利的情形,必須對裁判提出上訴,但這也不妨礙在上一結論中所提到的可能性。
      五、只要受害人並不僅僅是要起訴刑事案的被告,而是除他之外還要起訴其他純粹負有民事責任的人,例如在交通意外中承擔風險責任的車主和基於強制性保險的關係而同樣承擔民事責任的保險公司,那麼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61條第1款f項的規定,他可以自由地選擇在民事訴訟中提出賠償請求。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5/01/2014 81/2013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01/2014 72/2013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假造貨幣罪
      - 獲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 預備行為
      - 犯罪未遂

      摘要

      一、終審法院一直認為,要出現獲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必須在調查作出適當的法律決定必不可少的事實時出現漏洞,或者因為該等事實阻礙作出法律裁判,或者因為沒有該等事實就不可能得出已得出的法律方面的結論,從而對已作出的裁判來說,獲證明之事實事宜顯得不充足、不完整。
      二、預備行為指的是那些在整個實施犯罪的過程中,已經超出了決意作出罪狀中所規定的不法行為的階段,但尚不屬於第21條第2款所規定的情況的行為。
      三、考慮到在本案中獲認定的事實,尤其是上訴人參與其中並為之提供合作的全盤不法計劃,上訴人被發現時正在酒店房間內使用一部配置了一個耳機、一個視像鏡頭和一個已連接變壓器的磁卡讀寫器的電腦,旁邊還擺放了不同銀行的銀聯卡(其中一張被確認為信用卡),當中有些已經植入完整或不完整的磁卡資料,另一些則尚未植入任何資料等等一系列事實,我們認為毫無疑問已經超越了預備行為的範疇,因為上訴人並不僅限於將這些卡帶入澳門或者取得相關的設備,他還準備利用他人所提供的資料假造這些卡,而且也這樣做了,所有這些都是經過商定和計劃的。
      四、事實上,雖然涉案的信用卡暫時還沒有任何資料,但它其實是上訴人準備假造的銀行卡之一;如果不是因為警方的介入,上訴人將會把必要的信息植入到卡上,假造這張信用卡。
      五、這樣也就符合了相關行為應被定性為實行行為、而非單純預備行為的其中一種情況,也就是澳門《刑法典》第21條第2款c項所規定的情況。
      六、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1條第1款的規定,行為人作出一已決定實施之犯罪的實行行為,但犯罪未至既遂者,為犯罪未遂。
      七、假造信用卡的罪行只有在植入了所有為使該信用卡能夠被當成真正及正當的信用卡使用所必不可少的資料之後才達至既遂。
      八、預付卡通常被認為是借記卡,屬於一種通過在銀行戶口內扣除金額而直接進行支付的方式,並不包括在澳門《刑法典》第257條第1款b項所規定的範圍之內。

      決定

      - 合議庭裁定被告甲提出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改判其觸犯一項澳門《刑法典》第252條結合同一法典第257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假造貨幣(未遂)罪,判處1年6個月徒刑,以及觸犯一項澳門《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偽造文件罪,判處9個月徒刑。
      - 數罪併罰,判處上訴人2年的單一實際徒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