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權力偏差
- 證明
- 事實事宜之不足
- 事實審的撤銷
一、證明存在權力偏差的瑕疵可以使用法律所允許的所有證據方法,而並不僅限於被上訴行為理由說明的內容。
二、如果法院沒有查明被上訴行政行為中所提出的事實和上訴人在司法上訴中所主張的事實是否真實,那麼就存在事實事宜的不足,導致根據經《行政訴訟法典》第1條補充適用的《民事訴訟法典》第650條的規定撤銷事實審,因為這一不足導致上級法院無法在司法裁判的上訴中就法律問題作出裁判。
A) 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因該裁判遺漏審理上訴人在非強制性陳述中所提到的使用監視器是否違反法律原則的問題和使用通過在長達一個多月的時間裏每天跟蹤/監視上訴人的情況而取得的資料來證明其出勤情況是否構成非法證據的問題;
B) 為着權力偏差瑕疵的後果而言,廢止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有關認定導致作出行為的主要決定性原因必須從被上訴行為的內容本身得出的部分;
C) 撤銷事實事宜的裁決,以便查明在權力偏差瑕疵的部分所指的事實。
- 販毒罪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年齡未滿18歲
一、《刑法典》第66條第2款所指的任何一個情節的成立僅就其本身而言都不能成為特別減輕刑罰的理由,因為該制度的實質前提是行為人的罪過或預防犯罪的要求明顯減輕,一如第66條第1款所明確規定的那樣。
二、行為人的罪過或預防犯罪的要求明顯減輕,構成刑罰的特別減輕的實質前提要件,因此,行為人在作出事實時未滿18歲這一情節僅就其本身而言,不能構成上述特別減輕的依據。
三、根據《刑法典》第65條的規定,刑罰的確定須“在法律所定之限度內”及“按照行為人之罪過及預防犯罪之要求”(無論是一般預防還是特別預防之要求)來作出。
四、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事實審
- 事實事宜的裁判欠缺理由說明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56條第2款的規定,在事實審方面,立法者要求第一審法院對事實事宜的裁判作出理由說明,並分析有關證據及衡量其價值,以及詳細說明構成審判者心證之決定性依據。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629條第5款的規定,對事實事宜的裁判欠缺理由說明的懲罰是,在當事人提出申請的情況下,將案件發回第一審法院,但只是為了說明相關理由,而並非進行重審。
三、事實事宜欠缺理由說明或者說明不充分並不能導致就調查基礎表的疑問點所作的回答被撤銷,只能導致上訴法院應當事人的申請在可能的情況下命令第一審法院就相關回答說明理由,前提是所涉及的事實對於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性。
合議庭裁定本上訴敗訴。
- 集會權
- 集會的區域
- 自由裁量權
- 公共安全
- 理由說明
一、警方有權以出於公共安全、維持公共秩序和安寧方面的考慮為理由,在發起人所要求的較大範圍的地點之內為集會或示威劃定一個區域。
二、上點結論中所指的行為是行使自由裁量權時作出的,但必須適當地說明其所建基的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方面的理由。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行為,允許上訴人於2014年6月4日在議事亭前地的行人公共地方舉行集會,但不能影響該地區已經安排及批准的其他活動的進行,也不能影響行人的通行。
- 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
- 量刑
- 販毒
- 刑罰的特別減輕
- 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
一、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二、如果被告與警方合作逮捕共犯,但該合作是微不足道且無關緊要,並且被逮捕者在僅由兩個人組成的團夥中的地位與被告相似,那麼便不符合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的規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