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2/2013 35/2013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2/2013 42/2013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
      - 中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

      摘要

      在稅務方面的司法爭訟中,當案件利益值低於中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時,不得針對中級法院在司法上訴中作出的合議庭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決定

      合議庭裁定駁回針對裁判書制作法官決定不審理司法裁判的上訴的批示所提出的聲明異議。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4/12/2013 75/2013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土地租賃的批給
      - 租金
      - 延遲
      - 繳費通知

      摘要

      一、即便財政局有義務通知承批人支付因承租土地而須繳納的年租,而且沒有履行該義務,債務人也在根據7月13日第164/98/M號訓令應在五月繳納的期限屆滿後構成延遲。
      二、財政局通常寄給承批人的支付因承租土地而須繳納的年租的通知的目的只是勸告或者提醒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履行繳納租金的義務,並同時告知其租金的數額。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1/2013 55/2013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交通意外
      - 被告與受害人之間的過錯分擔

      摘要

      一、考慮到交通意外的情節-即意外是在凌晨5點10分左右發生在停車場出入口的閘門前,案發地點有一個斜坡,當時受害人沿行人道步行並在準備經過停車場出入口時,因不勝酒力醉倒在地上,此時,被告到達此處,停下了車輛,等待閘門開啟以進入停車場,並在閘門開啟後立即啟動車輛,撞到了受害人-本院認為將受害人的過錯比例訂為30%,被告的過錯比例訂為70%是合理的。
      二、根據澳門《民法典》第564條第1款的規定,賠償的金額應按照受害人的過錯程度予以降低。

      決定

      合議庭裁定甲提起的上訴部分勝訴,廢止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中認定被告為唯一過錯方的部分,將其過錯比例調整為70%,並判處保險公司向民事賠償請求人支付778,617.70澳門元(柒拾柒萬捌仟陸佰壹拾柒元柒角),連同按照終審法院於2011年3月2日在第69/2010號案中作出的合議庭裁判所計算的法定利息。
      另外,甲還應承擔70%的將來因進行植皮手術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具體金額留待執行裁判時再作清算,但賠償總額以相關保單上所指明的每宗意外的賠償限額,即1,000,000.00澳門元為限。
      如賠償的總額,也就是連同將來做植皮手術的醫療費用計算在內的賠償總額超過1,000,000.00澳門元,則超出的部分由被告丙按照其對交通意外的發生所負的過錯比例承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7/11/2013 63/2013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臨時居留許可
      - 第14/95/M號法令
      - 援引不適用的規定
      - 利害關係人法律狀況的變更
      - 行政合法性原則

      摘要

      一、第14/95/M號法令的規定仍適用於按照該法令所給予的臨時居留許可及該等臨時居留許可之續期。
      二、行政行為有可能錯誤地援引了一個並不適用於具體情況的法律規定(第3/2005號行政法規),但的這一情節並不影響其效力。可能會對行為構成影響的是適用了一個真正應該適用的法律文件(在本案中是第14/95/M號法令)所並不要求的前提條件。
      三、在第14/95/M號法令所設立的制度之下:
      -利害關係人沒有就相關法律狀況的任何變更或消滅向貿促局作出通知的責任或義務;
      -利害關係人法律狀況的變更並不立即導致其失去居留許可,因為居留許可的喪失取決於利害關係人能否在貿促局訂定的期間內設立可獲該局考慮的新法律狀況。
      四、行政活動只有在符合法律規定,也就是說由法律規定並被法律准許的情況下才是合法的。

      決定

      - 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廢止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並撤銷被上訴行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