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7/2013 39/2013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7/2013 38/2013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7/2013 32/2013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居留許可的續期
      - 重要法律狀況的變更
      - 適度及公正原則

      摘要

      一、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8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應該在臨時居留期間保持居留許可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重要法律狀況,而如果該狀況消滅或發生變更,臨時居留許可應該被取消,除非利害關係人在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指定的期限內設立可獲考慮的新法律狀況,又或者法律狀況的變更獲具權限的機關接受。
      二、如果有關狀況消滅或發生變更,利害關係人應該在法律狀況消滅或出現變更之日起計30日內履行通知義務;不履行該義務又無合理解釋的,可導致臨時居留許可被取消。
      三、第18條第2款所規定的可不取消居留許可的例外情況(在澳門貿促局指定的期限內設立可獲考慮的新法律狀況,又或法律狀況的變更獲具權限的機關接受)的邏輯前提是利害關係人在30日期間內就相關狀況的消滅和變更情況履行通知義務。
      四、同一法規第19條則規定居留許可續期的程序及必要條件,它同樣也要求利害關係人保持其最初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前提,以購買不動產為由獲得居留許可的利害關係人有義務證明相關權利仍為其擁有。
      五、根據適度原則,對個人權利和利益的限制必須是對確保以公權力作出的行為所欲達致的目的來講屬合適且必需的。
      六、除例外情況以外,在行政當局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如不涉及由被限定的決定解決的事宜,則行政當局所作出的決定不受法院審查。
      七、終審法院一直認為在審議行政機關是否遵守上述法律原則時,只有在行政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該原則的情況下,法官才可介入。
      八、根據狹義的公正原則,所有在明顯不公正的基礎上所作出的行政行為都是違法的,可以通過司法上訴予以撤銷。
      九、這裏所說的“明顯不公正”不僅包括行政當局毫無根據或毫無必要地迫使私人犧牲權利的情況,而且還包括行政當局對私人存有故意或惡意的情況。
      十、在本案中,看不到被質疑的行政行為與第3/2005號行政法規的立法目的有任何偏差,而在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方面也沒有出現明顯不公正或嚴重的錯誤,我們知道只有在行使該權力時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構成對法律的違反,且可以受司法審查。
      十一、原則上,在衡量是否對居留許可予以續期時所要考慮的公共利益高於利害關係人在澳門居住的個人利益。

      決定

      合議庭裁判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7/2013 30/2013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居留許可的續期
      - 重要法律狀況的變更
      - 合理解釋
      - 適度原則

      摘要

      一、根據第3/2005號行政法規第18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應該在臨時居留期間保持居留許可申請獲批准時被考慮的具重要性的法律狀況,而如果該狀況消滅或發生變更,臨時居留許可應該被取消,除非利害關係人在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指定的期限內設立可獲考慮的新法律狀況,又或者法律狀況的變更獲具權限的機關接受。
      二、如出現法律狀況消滅或出現變更的情況,利害關係人須在法律狀況消滅或出現變更之日起計30日內履行通知義務;如不履行有關義務且無合理解釋的,可導致臨時居留許可被取消。
      三、在對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判所提起的行政司法裁判上訴中,終審法院不審理事實方面的事宜(《司法組織綱要法》第47條第1款及《行政訴訟法典》第152條)。
      四、因此,上訴人不能現在對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認定的重要法律狀況出現變更的原因提出質疑,必須接受該已認定之事實。
      五、已獲得居留許可的利害關係人並不需要具有法律知識來了解為保有該狀況而應遵守的各項義務,因此,上訴人提出不認識澳門法律制度並不構成其不履行法定通知義務的合理解釋。
      六、根據適度原則,對個人權利和利益的限制必須是對確保以公權力作出的行為所欲達致的目的來講屬合適且必需的。
      七、除例外情況以外,在行政當局行使自由裁量權的範圍內,如不涉及由被限定的決定解決的事宜,則行政當局所作出的決定不受法院審查。
      八、終審法院一直認為在審議行政機關是否遵守上述法律原則時,只有在行政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該原則的情況下,法官才可介入。
      九、看不到被質疑的行政行為在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方面有出現明顯或嚴重的錯誤,我們知道只有在行使該權力時出現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下才構成對法律的違反,且可以受司法審查。
      十、原則上,在衡量是否對居留許可予以續期時所要考慮的公共利益高於利害關係人在澳門居住的個人利益。

      決定

      裁判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1/07/2013 25/2013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連續犯罪
      - 一項/多項犯罪決意

      摘要

      一、根據司法見解和理論學說的一致看法,連續犯罪的要件為:
      -數次觸犯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的不同罪狀;
      -實施犯罪的方式相同;
      -時間上的關聯性;以及
      -持續存在使犯罪的實施變得容易並可相當減輕行為人罪過之同一外在情節。
      二、所有要件必須同時具備,只要有任何一項不獲滿足便排除犯罪的連續性。
      三、設置連續犯罪這一制度的理由在於,行為人在同一外在情況誘發下實施犯罪,以致其罪過得到了相當減輕。
      四、如果只有一個犯罪企圖的話,那麼必然只構成一項犯罪,排除了存在多項違法行為或者犯罪連續性的可能,因為連續犯罪要求行為人數次實現同一罪狀或基本上保護同一法益的不同罪狀。

      決定

      合議庭裁判上訴理由明顯不成立,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