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備註 :已併入第67/2013號案一併審理。
- 自由裁量權
- 臨時居留許可的失效
- 逃稅
- 已經證實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
- 適度原則
- 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的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
如果行政當局以當事人逃避因購買作為投資客體的單位而產生的物業轉移稅為由,認為存在已經證實的不遵守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的情況,從而宣告通過不動產投資而批出的臨時居留許可失效,那麼便不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出現明顯或嚴重的錯誤又或違反適當及適度原則的情況。
- 合議庭裁定上訴理由不成立。
- 向終審法院提起的刑事上訴
- 毒品
- 警員
- 獲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 訴訟標的
- 發回重審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錯誤瑕疵的不重要性
- 量刑
一、獲認定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的瑕疵,是指對一恰當的法律決定而言,獲認定的事實顯得不充分。當法院沒有查明為案件做出正確裁判必不可少的事實事宜,而該等事實事宜本應由法院在控訴書和辯護狀界定的訴訟標的範圍內進行調查時,即出現此一瑕疵,但不妨礙《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和第340條規定。
二、如果在審查證據時從某事實中得出的結論無法接受、如果違反限定或確定證據價值的法律規定或者違反經驗或職業準則,就存在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該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不可能不被一般留意的人所發現。
三、《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所指的瑕疵只有在無法對案件作出裁決的情況下才導致案件發回重審。
四、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駁回上訴。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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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請求和補充請求
-《民事訴訟法典》第590條第1款
- 勝訴方
- 敗訴方
- 輔助人
- 公司
- 撤銷公司決議之訴
- 董事會決議
一、如果當事人提出主要請求和補充請求,前者被駁回而後者被批准,那麼便屬於敗訴方,因此有對裁判提起上訴的正當性。
二、上述結論中所提到的敗訴方不可以在對方當事人針對批准補充請求的裁判提出的上訴中援用《民事訴訟法典》第590條第1款的機制,因為這一機制是專為勝訴方而非敗訴方設立的。
三、對於某位股東是否可以在撤銷董事會決議之訴中成為被告之輔助人的問題,只能具體個案具體分析,要看該股東是否是某個在實際上或經濟上的利益能否保存取決於訴訟能否勝訴的法律關係的主體。
- 合議庭裁定原告提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並駁回被上訴人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590條第1款的規定提出的質疑。
- 訴訟費用由雙方平均分擔。
- 選舉上訴
- 立法會選舉
- 異議、抗議或反抗議
- 行政上訴
- 總核算委員會召開會議的時間和地點
- 重新開始總核算的工作
- 對票數的重新核算(contraprova da contagem)
-《選舉法》第131條第3款
- 選管會的指引
- 印章
-《選舉法》第65條第4款
一、要以在總核算工作過程中出現的不規範情況為理由提出司法上訴,只要在作出出現該等不規範情況的行為時,該等不規範的情況已成為異議、抗議或反抗議的標的即可。
然而,如果以在投票和部分核算過程中出現的不規範情況為理由提出司法上訴,除了要在作出出現該等不規範情況的行為時,該等不規範的情況已成為異議、抗議或反抗議的標的之外,還要滿足另外一個要件,即必須先針對該等情況在選舉日之後第二日向總核算委員會提起行政上訴。
二、不論是選管會,還是總核算委員會,都沒有義務通知各組別的受託人和候選人總核算委員會召開會議的時間和地點,因為《立法會選舉法》第129條第1款對這兩項已有規定。
三、總核算委員會的委員沒有義務向各競選組別的候選人和受託人說明應如何行使《選舉法》第127條第5款所規定的提出異議、抗議和反抗議的權利。
四、如果候選人或受託人在總核算會議已經開始且某些工作已進行完畢時才到場,則總核算委員會不能應其要求重新開始《選舉法》第128條和第131條所規定的工作。
五、總核算委員會對於異議或抗議所針對的選票和被視為廢票的選票所擁有的權限與其在總核算結果顯示獲分配議席與不獲分配議席的候選人之間的得票差等於或少於一百時所擁有的權限是不同的。
如果是前者的情況,那麼總核算委員會須就異議或抗議所針對的選票作出決定,並核查被視為廢票的選票,按劃一標準予以覆核(reapreciar)。
而如果是後者,即總核算結果顯示獲分配議席與不獲分配議席的候選人之間的得票差等於或少於一百,那麼總核算委員會必須就涉及的候選名單所得的選票數目進行重新核算 (contraprova da contagem)。
對於那些異議或抗議所針對的選票以及被視為廢票的選票,總核算委員會必須逐一作出核查及覆核(reapreciar)。而當出現獲分配議席與不獲分配議席的候選人之間的得票差等於或少於一百的情況時,總核算委員會則不能重新覆核(reapreciar)相關候選人的得票。這一權限歸相關的投票站所有。總核算委員會只能重新點算候選人的得票。這就是重新核算(contraprova da contagem)的意思。
六、使用有別於選管會按照《選舉法》第65條第4款的規定發佈的指引中所提到的工具劃票將導致選票作廢。
- 合議庭裁定三個上訴部分勝訴,撤銷總核算委員會所作的51項選票無效的決議,認定該51(伍拾壹)張之前被視為廢票的選票為有效票,這些選票分屬以下幾個組別:
第1組-4(肆)張
第9組-11(拾壹)張
第13組-36(三拾陸)張
以下附表為本合議庭裁判的組成部分:
- 終審法院現判定為有效的選票;
- 立法會選舉中直接選舉的投票結果;
- 每一候選名單所得議席。
- 無需繳納訴訟費用。
- 為著第135條第2款的效力,制作本裁判書的證明書並送交終審法院院長,以便核實是次選舉結果。
- 通知選管會主席、總核算委員會主席和所有候選組別。
- 通知行政長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