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5/12/2012 71/2012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摘要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決定

      中文譯本暫時未能提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11/2012 73/2012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一項和多項違法行為
      - 犯罪決意的單一性
      - 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
      - 量刑

      摘要

      一、行為人在2011年4月15日以及5月27日持有少量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其目的為向他人提供和出售該等毒品,以及供個人吸食,並在2011年6月3日以向他人出售為目的持有約24克的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且三次均被警方拘留並接受檢察院訊問,因此觸犯了兩項第17/2009號法律第11條第1款1項規定和處罰的較輕販毒罪和一項同一法律第8條第1款規定和處罰的販毒罪。
      二、被告前兩次被拘留並接受詢問這一情節使得可能存在的犯罪決意的單一性不復存在,令我們不得不認為被告經歷了一個重新形成其犯罪動機的過程,因此,在本案中存在多項犯罪決意,從而要作出多項譴責性判斷,這導致我們認定本案被告觸犯的是多項罪行。
      三、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2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的規定,上訴人還須支付2,000.00(二仟)澳門元。
      - 訂定給予被告的指定辯護人的代理費為壹仟澳門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1/2012 60/2012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致人死亡的交通意外
      - 風險責任
      - 交通事故涉案車輛之間的風險分配
      - 受害人父母所遭受的非財產損害的賠償金額

      摘要

      一、根據澳門《民法典》第499條第1款的規定,確定每一車輛對造成有關損害所具之風險應遵循法律所訂的規則,即應該按照由案中獲得認定的事實所揭示的事故發生過程來判斷每輛車的風險程度。而只有在存疑的情況下,才能適用視各方之風險均等的規定。
      二、在風險分擔方面,考慮到重型車輛的體積、重量以及結構特徵,案中查明的交通意外發生的具體情況,以及兩輛車當時均在行駛當中的事實,應該將被告所駕駛的重型車輛的風險比例定為85%,將受害人所駕駛的輕型電單車的風險比例定為15%。
      三、考慮到受害人死亡時年僅19歲,身體健康,與父母關係良好,而其父母承受巨大心理痛苦的事實,以及本終審法院在類似案件中通常裁定的賠償金額,應將因喪子而導致的非財產損害的賠償金額定為受害人父母每人300,000.00澳門元。

      決定

      綜上所述,裁定甲提出的上訴部分勝訴,判處其向民事賠償請求人支付1,615,000.00澳門元(壹佰陸拾壹萬伍仟澳門元),連同根據本終審法院2011年3月2日第69/2010號案的合議庭裁判計算的法定利息。
      訴訟費由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按敗訴比例承擔。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1/2012 57/2012 統一司法見解
    • 主題

      - 統一司法見解
      - 訴訟代理人
      - 指派訴訟代理人的申請
      - 提起司法上訴期間的中止計算
      - 除斥期間
      - 法律漏洞
      - 類似情況
      - 按照法制精神創立規定

      摘要

      一、存在法律漏洞的前提是,首先,所尋求的解決方案具有法律本身的特點,而與其它社會規範的領域,如宗教、道德或禮儀無關。其次,在得出了相關事項屬於法律範疇這一結論的情況下,還需要確定這一事項是否應由法律予以規範。
      二、當法律(在其可能的解釋限制範圍之內)和習慣法中不含有總體法律秩序所要求或期待的一種規範,因而對某個法律問題沒有規定出答案時,便存在漏洞。
      三、當利害關係人為提起撤銷性司法上訴而申請為其指派訴訟代理人時,在應視該上訴於何時提起的問題上存在法律漏洞。
      四、法律所規定的解決未被規範的情況的第一個方法是求助適用於類似情況的規定。
      五、情況之間的類似是通過法律訂定解決方案時所依據的理由來判定,因此,當兩種情況內存在的是平行的、同型的或近似的利益衝突時,便可以說兩者是類似情況——這樣,立法者為解決該利益衝突而在其中一種情況裡所採用的價值標準同樣或者更加有理由適用於另一種情況。
      六、當利害關係人在待決訴訟中提出指派訴訟代理人的申請時,期間計算的種種情形的規定與當利害關係人申請指派訴訟代理人以提起司法上訴時,提起司法上訴期間的計算的規定之間並不存在類似情況。
      七、如無類似情況,則漏洞透過以下的方式進行填補:由法律解釋者本人,像立法者那樣,按照法制精神,為未規範的個案所屬的那一類情形去創立一個規定。
      八、根據法制精神所必須創立的規定應該讓申請指派訴訟代理人的人和想要提起司法上訴而自行尋找並花錢聘請律師的人處於完全相同的境地。
      九、對可撤銷行為提起司法上訴的期間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為其指派訴訟代理人之申請的那一刻起中止,並從其接獲審理該請求的批示的通知起繼續計算,但從行政行為的通知或公佈起計已經過去的期間並不作廢。

      決定

      裁定上訴部分勝訴並:
      甲) 根據《司法組織綱要法》第44條第2款第(一)項以及《行政訴訟法典》第167條第4款的規定,訂定統一司法見解如下:
      對可撤銷行為提起司法上訴的期間由利害關係人提出為其指派訴訟代理人之申請的那一刻起中止,並從其接獲審理該請求的批示的通知起繼續計算,但從行政行為的通知或公佈起計已經過去的期間並不作廢。
      乙) 裁定就本案標的所提起的上訴理由成立,廢止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以便維持以逾期提起為由駁回司法上訴的第一審之批示。
      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支付。
      裁判轉為確定後,在《特區公報》上刊登本裁判。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4/11/2012 65/2012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撤銷性司法上訴
      - 判決
      - 不予認定的事實
      - 證據方法的具體列舉
      - 對裁判者心證的形成具決定性的依據
      - 予以認定的事實
      - 其所處的位置
      - 地籍圖
      - 完全證據
      - 平等及適度原則
      - 行使自由裁量權時的明顯錯誤或絕對不合理

      摘要

      一、在撤銷性司法上訴中,判決既不指出不予認定的事實,也不具體列明用以認定已證明事實的證據方法,以及那些對裁判者心證的形成具決定性的依據。
      二、如果某一事實並不是載於描述獲認定事實的部分,而是載於判決理由說明的其它地方,只要該法院對事實事宜有審理權,並遵循審理事實事宜的程序,那麼便不存在任何的違法情況。
      三、一份由具權限的公共部門發出的地籍圖對於相關建築物的占地範圍以及其與公共道路之間的界限來講並不構成完全證據。
      四、只有在行政當局的決定以令人無法容忍的方式違反了平等及適度原則的情況下,法官才介入審查行政當局有否遵守該等原則。

      決定

      - 裁定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訴訟費由上訴人承擔,司法費訂為6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