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非法移民
- 驅逐令
- 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
- 新的瑕疵
- 法律定性
- 判決無效
- 遺漏審理
- 自由裁量權
- 適度原則
一、處於非法移民狀態的人士須被驅逐出澳門特別行政區,驅逐令須載明採取措施的理由、被驅逐出境人士所前往的目的地及其被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第6/2004號法律第8條第1款及第10條第1款)。
二、處於非法移民狀態的人士已經離開澳門這一事實不妨礙作出驅逐行為,以及訂定禁止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
三、如果提起司法上訴之人只是在陳述中從一個新的角度對一已在起訴狀中提出有關事實的瑕疵作出法律定性,便不屬於就新的瑕疵提出爭辯。
四、當判決對某一應予審理的問題沒有進行審理,但對這一審理之遺漏作出了解釋時,並不因審理之遺漏而存在判決之無效,反而屬於審判之錯誤。
五、法院沒有權限判斷對上訴人所訂定的禁止入境的期間是否與引致禁止其入境行為的嚴重性、危險性或可譴責性成比例,也不能假設當法律賦予法院該職責時,法院又是否會訂定該一期限,這是一個專屬由行政當局所作出的考量。
六、法院的職能是要判斷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有否因違反適度或其他原則而出現明顯的錯誤或絕對不合理的情況。
- 合議庭裁定對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默示駁回行為
- 無權限機關
- 行政行為的無效
一、如有關申請是向無權限機關提出,則視乎私人的錯誤是否可被宥恕,法律要求收到申請的實體必須依職權將有關文件送交有權限機關,並將此事通知私人,或者在法定期限內通知私人其申請將不被審理(《行政程序法典》第36條第1款及第2款)。
二、無權限實體不作為-不論是沒有將申請轉送有權限機關的不作為,還是沒有對利害關係人作出通知的不作為-的後果並不構成《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所規定的無效,法院並非必須依職權對其作出審理。
三、當行為欠缺任何主要要素或者法律有明文規定時,尤其是當出現《行政程序法典》第122條第2款所規定的情形時,便存在該條所規定的行政行為的無效。
四、如果不涉及任何的行政行為,那麼也就更談不上欠缺行為的主要要素的問題了。
合議庭裁定司法裁判的上訴敗訴。
- 在民事司法裁判的上訴中提出的虛假文件的附隨事項
- 中級法院於民事司法裁判的上訴中作出裁判後,且在該裁判轉爲確定前,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75條第3款及第471條第1款的規定宣告了一文件為虛假,其對案件的審判權也隨之告終結,故不得在上訴中作出新的決定,撤銷或廢止先前的裁判。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 住宿分配
- 房屋轉移
- 家團
- 一起居住
一、根據規範向公共行政當局工作人員分配屬澳門財產之房屋住宿的第31/96/M號法令第25條的規定,因家團成員人數變化而出現更換有權享有之房屋種類時,獲分配房屋的承租人可申請房屋轉移,但必須無任何分配其欲獲得種類之房屋之競投在進行中。
二、根據第31/96/M號法令第10條第1款a項的規定,競投人的家團由未經法院裁定分居及分產之配偶以及享有家庭津貼權利並與競投人一起居住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及直系血親尊親屬組成。
三、要被視為家團成員,有關人士並非必須擁有澳門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
四、“一起居住”應理解為競投人與享有家庭津貼權利的親屬在同一房屋內共同生活,具有一定的連續性及穩定性。
合議庭裁定本司法裁判上訴敗訴。
- 禁止不利變更原則
在由被告提起的上訴中,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對數罪中的其中一項改判了較低的刑罰,繼而在併罪後訂定了一個儘管與第一審法院所訂定的非常相近,但仍較低的單一刑罰,並不違反禁止不利變更原則。
- 合議庭裁定上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