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裁定雙方當事人對合議庭裁判提出的無效爭議不成立,亦駁回上訴人甲所提出的澄清裁判的請求。
訴訟費由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承擔,司法費分別訂為4個和5個計算單位。
裁判書無效異議。
- 裁定所提出的無效異議不成立。
- 訴訟費由眾被上訴人支付,司法費訂為7個計算單位。
- 對外行為
- 招標
- 公開招標的重啟
- 預備行為
- 程序上的無效
- 出其不意的決定
-《民事訴訟法典》第3條
一、命令重啟某一環境設施的升級、營運及保養的公開招標的行為並不是一個產生外部效力的行為。因此,對其不能提起司法上訴。
二、對於包含在諸如上一項所提到的招標程序中的預備行為不能提起司法上訴,除非屬於可予以質疑的行為的情況,例如將某個競投人淘汰出招標程序的行為。
三、對《民事訴訟法典》第3條末段所規定的辯論原則的違反屬於一個《民事訴訟法典》第147條第1款所規定的訴訟上的無效,利害關係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148條、第149條、第151條第1款及第103條的規定,由知悉該無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上的無效的爭辯。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由上訴人支付,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 難以彌補的損失
一、要批准行政行為效力中止,必須同時滿足《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所規定的三項要件。
二、除具有紀律懲處性質的行政行為外,如要行政行為效力中止的請求獲准,同一法典第121條第1款a項(預料執行有關行為將對申請人或其在司法上訴中所維護或將在司法上訴中維護之利益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失)的要件必須成就。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其中司法費訂為6個計算單位。
- 回復占有之訴
- 占有之訴的訴權失效
- 依職權審理
- 答辯
- 時限
一、根據《民法典》第1202條,第325條第2款和第296條第1款以及《民事訴訟法典》第415條的規定,占有之訴的訴權失效並不屬於法院須依職權審理的問題,因其被設定於各當事人可處分的事宜範疇之內。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09條的規定,回復占有之訴的被告有責任在答辯中提出訴權的失效,答辯過後,便失去提出該永久抗辯的機會。
甲) 駁回對裁判書制作法官的批示提起的聲明異議;
乙) 根據由《民事訴訟法典》第633條第1款所準用的同一法典第571條第1款d項末段的規定,宣告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有關裁定回復占有之訴的訴權失效的部分為無效;
丙) 駁回上訴。
上訴及向評議會提起聲明異議的訴訟費由原告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