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交通意外
- 法律概念
- 事實結論
- 視為不存在的回答
- 收取了一筆款項
- 風險責任
- 實際管理
- 為本身利益而使用
- 車輛所有人
- 賠償的最高限額
- 法律在時間上的適用
一、車速過高是一個法律概念,因此,合議庭在事實事宜的審判中對這一概念所作的回答應被視為不存在。
二、在事實事宜的裁判中,有關“被告雖然看到該名途人正在橫過馬路,但卻未能將車及時停下”的表述中的及時屬於結論性詞語,應被視為不存在。
三、在事實事宜的審判中,有關“被告在駕駛時沒有適當控制車速及沒有保持應有的謹慎態度,導致意外的發生,使他人身體受到傷害”的表述完全屬於結論性詞語,應被視為不存在。
四、車輛的所有人被推定為對車輛擁有實際管理,並為本身利益而使用車輛。
五、如果是以一次性收取一筆款項來補償一筆只有通過很長的時間才能分期獲取的款項,那麼必須作出必要的扣除,否則獲償人將會不當得利。
六、《民法典》第501條第1款所指的賠償的最高限額應該是事發當時生效的限額。
七、沒有甚麼妨礙遲延利息超過上點結論中所指的最高限額。
- 裁定上訴部分勝訴,判處乙向甲支付1,000,000.00(壹佰萬)澳門元,再加上根據本院2011年3月2日統一司法見解的裁判計算的法定利息。
- 訴訟費按敗訴比例承擔。同樣的規則還適用於訴訟以及向中級法院提出的上訴的訴訟費。
- 交通意外
- 在香港醫療費用
- 因長期絕對無能力擔任公職而導致的收入能力的喪失
一、侵害人,即交通意外的肇事人,有義務賠償受害人去香港接受在澳門無法進行的醫療費用,以及雖然在澳門可以進行,但已經證實香港的治療對於病人的康復或者可能的恢復屬必要的治療而產生的花費。
二、因長期絕對無能力擔任公職而導致的收入能力的喪失是可以獲得賠償的,不論受害人是否收取退休金,或者因從事私人職業活動而收取工資,又或者因從事自僱形式的職業活動而取得收入。
三、如果是以一次性收取一筆款項來補償一筆只有通過很長的時間才能分期獲取的款項,那麼必須作必要的扣除,否則獲償人將會不當得利。
- 裁定民事被請求人提起的上訴部分勝訴,民事請求人提起的上訴敗訴,部分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並判處被告乙向原告支付603,056.46澳門元(陸拾萬三仟零伍拾陸元肆角陸分)。
- 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訴訟費按雙方敗訴比例承擔,同樣規則亦適用於訴訟及向中級法院所提出的上訴的訴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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