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利馬法官
主題
- 交通意外
- 在香港醫療費用
- 因長期絕對無能力擔任公職而導致的收入能力的喪失
摘要
一、侵害人,即交通意外的肇事人,有義務賠償受害人去香港接受在澳門無法進行的醫療費用,以及雖然在澳門可以進行,但已經證實香港的治療對於病人的康復或者可能的恢復屬必要的治療而產生的花費。
二、因長期絕對無能力擔任公職而導致的收入能力的喪失是可以獲得賠償的,不論受害人是否收取退休金,或者因從事私人職業活動而收取工資,又或者因從事自僱形式的職業活動而取得收入。
三、如果是以一次性收取一筆款項來補償一筆只有通過很長的時間才能分期獲取的款項,那麼必須作必要的扣除,否則獲償人將會不當得利。
決定
- 裁定民事被請求人提起的上訴部分勝訴,民事請求人提起的上訴敗訴,部分撤銷被上訴的合議庭裁判,並判處被告乙向原告支付603,056.46澳門元(陸拾萬三仟零伍拾陸元肆角陸分)。
- 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訴訟費按雙方敗訴比例承擔,同樣規則亦適用於訴訟及向中級法院所提出的上訴的訴訟費。
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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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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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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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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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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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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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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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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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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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
裁定雙方當事人對合議庭裁判提出的無效爭議不成立,亦駁回上訴人甲所提出的澄清裁判的請求。
訴訟費由上訴人和被上訴人承擔,司法費分別訂為4個和5個計算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