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殺人罪
– 理據中無法補正的矛盾
– 忽略審理
– 已認定的事實不足以支持裁判
– 量刑
被認定事實之間的矛盾存在的前提是當中所載的事實互相矛盾,互不相容。
原則上,法院受制於由控訴書或起訴書及答辯書的內容確定的訴訟標的,在刑事訴訟法典第339條和第340條規定的更改事實的機制之外,法院不能調查訴訟標的以外的新事實。
不能要求法院在沒有運用上述條文規定的手段的情況下,根據不屬於訴訟標的之事實考慮對異於控罪的其他罪行作定性。
拒絕上訴。
- 刑事訴訟中的上訴期間
- 辯護人之更換
- 期間的中止
在刑事訴訟中,如有被羈押之嫌犯,無論屬司法代理方式的司法援助制度還是指定辯護制度,在對有罪裁判提起上訴期間進行中更換嫌犯之辯護人,並不中止或中斷正在進行的期間,但屬合理障礙情形除外。
- 因逾時而不接納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其中司法費為一個計算單位。嫌犯代理人之代理費為壹仟澳門元。
- 人身保護令
- 撤銷暫緩執行徒刑
- 上訴之效力
一、如果人身保護令之申請僅以針對廢止暫緩執行徒刑的裁決提起的上訴因具有移審效力被錯誤接受,嫌犯在拘押中等待上訴的裁決為依據,則不可能給予該項保護措施,因為在上訴範疇內,上訴人可以就賦予該上訴之效力提起爭辯,而上訴法院有義務對此問題作出審理。
二、人身保護令是對其餘訴訟手段的補充:目的是在不具備任何可以終止非法侵犯自由的其他手段的情況下保護人身自由。
- 不批准人身保護令的請求。
- 訴訟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其中訂定司法費用為2個計算單位。
– 家庭津貼
– 調查真相的義務
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86條第1款和第87條第1款的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舉證責任規則並不同樣適用於行政程序,也就是說,即使提出對其有利的事實一方負有證明該事實之責任,但行政當局總是有義務去查證所有事實以便達致一公正決定,從而更準確地衡量處於矛盾中的不同利益。
裁定上訴人敗訴。
- 非法移民
- 適度原則
一、沒有使用其所擁有的唯一證件──護照而進入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非本澳居民的人士,因不持有合法證件,被視為處於非法狀態。
二、當行政當局之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了適度原則時,法官才對其是否遵守該原則進行審查。
- 駁回本司法裁判之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其中司法費為4個計算單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