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人身保護令
–由無權限實體進行的拘留
為著《刑事訴訟法典》第204條第1款c)項的效力,拘留命令狀的不規則不是申請人身保護令的理據,亦不因此而使由具權限實體命令進行的拘留變為由無權限實體作出,而不規則問題應向將接收被拘留者的實體提出。
因明顯不具理由,不批准人身保護令措施。
訴訟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其中司法費訂定為4個計算單位,同時由於申請屬明顯不具理由,判申請人支付5,000.00澳門元(《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205條第4款)。
訂定於五天內附呈法律代理委託書,同時由被拘留者追認所作出的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典》第82條)。
通知申請人、辯護人及廉政公署。
–人身保護令
–由無權限實體進行的拘留
為著《刑事訴訟法典》第204條第1款c)項的效力,拘留命令狀的不規則不是申請人身保護令的理據,亦不因此而使由具權限實體命令進行的拘留變為由無權限實體作出,而不規則問題應向將接收被拘留者的實體提出。
因明顯不具理由,不批准人身保護令措施。
訴訟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其中司法費訂定為4個計算單位,同時由於申請屬明顯不具理由,判申請人支付5,000.00澳門元(《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205條第4款)。
訂定於五天內附呈法律代理委託書,同時由被拘留者追認所作出的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典》第82條)。
通知申請人、辯護人及廉政公署。
– 因結果加重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
– 量刑
要構成因導致死亡結果而加重的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要求在客觀方面:引致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的行為,受害人死亡的結果以及在行為與超越意圖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而在主觀方面︰主要犯罪中的故意及起碼在產生死亡結果上的過失。
拒絕上訴。
–訴訟程序的無效
–上訴
–司法批示
–終審法院的審理權
一、原則上,對無效應提出聲明異議;對司法批示,應提出上訴。
二、當一個訴訟程序的無效被一項司法批示所包含時,該無效即被批示所吸收,因此,對無效之質疑應針對批示,且透過上訴途徑進行,但不妨礙排除原則的適用。
三、為達致上款結論中的預設情況,並為可以認定有關之瑕疵已默示地被批示所覆蓋的效果,該批示推定已審理了有關瑕疵是不足夠的。只有在透過法官的後續批示明示認定有關行為屬正常的情形時,才出現該預設情況。
四、中級法院有權在確定了事實事宜後,對該事實作出其本身的解釋和澄清,以及從事實的演進中,得出推論或結論,只要不改變該等事實即可。
五、只有當中級法院超出了有關限制,並得出與事實邏輯發展不符的結論時,終審法院才可以審查中級法院針對已確定之事實事宜所得出的結論或演繹。
1. 不批准向評議會所提出之聲明異議;
2. 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
- 外地勞工
- 具專業技術的勞工
一 、根據及為著第4/2003號法律第8條第5款規定之效力,具特別資格的外地勞工係指那些在特定的實踐、活動、知識、工作和專業方面具備特定的學歷、專業資格的人。
二、 一位家庭幫工,俗稱為家庭助工或家傭不能被視為具備特別資格的勞工。
三、 第49/GM/88號批示旨在引進外地勞工,無論是具專業技術的勞工還是“被認為基於本地市場之條件一般無法在澳門招聘之勞工”。
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訂定司法費用為3個計算單位。
本上訴中代理人的律師費用為澳門幣1,500元(壹仟五百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