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6/2009 9/2009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判決之無效
      - 審理之遺漏
      - 審判之錯誤
      - 自衛武器之使用和攜帶權
      - 司法警察
      - 已退休人員

      摘要

      一、當判決對某一應予審理的問題沒有進行審理,但對這一審理之遺漏作出了解釋時,並不因審理之遺漏而存在判決之無效,反而屬於審判之錯誤。

      二、司法警察局刑事偵查人員(在此包括已退休人員)行使自衛武器之使用和攜帶權的許可及有關許可之撤銷規定於司法警察局《組織法》第15條(6月12日第5/2006號法律),故對此等情況,並不適用11月8日第77/99/M號法令核准的《武器及彈藥規章》第27條和31條。

      決定

      - 裁定上訴部分勝訴,撤銷被上訴之裁判中的一部分,中級法院應當在新的審理中,對我們在上款提到的問題作出分析。
      - 被上訴人因部分敗訴,須承擔訴訟費用,當中司法費訂為3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6/2009 32/2008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撤銷性司法上訴
      - 司法裁判上訴
      - 新問題
      - 判決
      - 不予認定的事實
      - 證據方法的具體列舉
      - 裁判者心證的決定性依據
      - 手續
      - 期限
      - 根本性手續和非根本性手續
      - 公務員之評分
      - 非真正意義上的自由裁量
      - 行政性公正
      - 明顯錯誤

      摘要

      一、向終審法院提起的司法裁判上訴並非旨在就新的問題作出裁判,因此如問題沒有在司法上訴中被提出,那麼終審法院不得對其進行審理,但屬依職權審理之事宜除外。

      二、在撤銷性司法上訴中,判決既不指出不予認定的事實,也不具體列明用以認定已證明事實的證據方法,以及那些對於形成裁判者之心證來講決定性的依據。

      三、為實施某一行政行為所確定的期限屬於手續的一般概念範疇。

      四、行政程序的手續分為根本性或非根本性兩種,根據如果不當履行或遺漏作出時是否影響到取決於手續之行為或顯示該等手續之行為有效性而定。

      五、下列應被認為屬非根本性的手續:
      a) 不當履行或不規則地作出的手續,只要該遺漏或不規則沒有妨礙發生有關手續所準備的事實或達到通過那些手續產生的特定目標;
      b) 那些目的為確保部門內部工作流程之順暢而規定於法律中的純屬官式化的手續;

      六、由直屬上級對公務員作出評核屬於以行政性公正形式表現的非真正意義上的自由裁量範疇。

      七、在對公務員評核方面,法院可以審查其行為的受限定方面,但不涉及屬於評核的實體性或公正性方面,除非顯示使用了顯然不可接受的標準或評議上的明顯錯誤。

      決定

      - 裁定上訴敗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責,其中司法費訂為7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3/06/2009 11/2008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為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4條第1款規定之目的而逗留

      摘要

      如果非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逗留的目的是進行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4條第1款規定的活動,根據該規範進行上述活動毋需批准,但須遵守同一條第2款訂定的限制,即利害關係人只能在每六個月內最多連續或間斷工作45天。

      第17/2004號行政法規第4條第2款是一個在審查非居民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為該條第1款規定之目的而逗留的請求時須考慮的法定限制。

      決定

      裁定本針對司法裁判的上訴勝訴,撤銷被上訴的中級法院裁判,從而裁定司法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3/05/2009 2/2009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 行政行為效力的中止
      – 私人損害過度地較嚴重
      – 審理中止請求的事實事宜
      – 中止要件之間的關係

      摘要

      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4款請求中止行政行為效力,須提出能顯示立即執行被質疑的行為如何過度地對申請人產生較嚴重的損害。

      為審查是否滿足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b項規定的要件,應把被質疑的行為視為確定內容,以便確定該行為追求的公共利益,分析不立即執行行為會產生多大的損害。

      批准中止效力要求同時滿足所有法定要件,而且這些要件相互獨立,所以當未能滿足行政訴訟法典第121條第1款規定的其中一個要件時,就沒有必要審理其他要件是否成立。

      決定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9/04/2009 11/2009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販賣麻醉品罪
      - 特別減輕刑罰
      - 第5/91/M號法令第18條第2款
      - 量刑
      - 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摘要

      一、根據第5/91/M號法令第18條第2款之規定,適用於同一法令第8條第1款所規定和處罰之販賣麻醉品罪,其徒刑之特別減輕的刑罰幅度為1個月至8年徒刑。

      二、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作為以監督法律的良好實施為主旨的終審法院就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決定

      - 駁回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司法費訂為4個計算單位。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10條第4款規定,因駁回上訴而支付3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