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11/2006 35/2006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的上訴期間
      –期間的中止

      摘要

      在刑事訴訟中,如有被告羈押候審,且被告原已有任命之辯護人,同時沒有提出任何請求任命新的辯護人之理據,則在有罪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間進行過程中,被告請求任命新的辯護人的申請並不導致正在進行中的上訴期間的中止或中斷。

      決定

      因逾時而不審理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責,確定其中的司法費為一個計算單位。給予被告之辯護人的代理費為壹仟澳門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8/11/2006 33/2006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公務員的評核
      –非真正意義上的自由裁量
      –行政性公正
      –明顯錯誤

      摘要

      一、由直屬上級對公務員作出評核屬於以行政性公正形式表現的非真正意義上的自由裁量範疇。
      二、在對公務員評核方面,法院可以審查其行為的受限定方面,但不涉及屬於評核的實體性或公正性方面,除非顯示使用了顯然不可接受的標準或評議上的明顯錯誤。

      決定

      駁回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其中訂定司法費為4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10/2006 9/2006 對稅務訴訟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基本法》
      –法定上訴利益限額
      –向終審法院上訴
      –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審查

      摘要

      一、在稅務事宜的司法上訴方面,當案件利益值低於中級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時,不得對中級法院在司法上訴中所作出的合議庭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裁判的上訴。

      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秩序中,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審理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問題,法院在遵從《基本法》第11條規定的同時,不得適用那些違反《基本法》或者違反其中所規定的原則的法規,但並不影響《基本法》第143條所作的規定。

      三、在澳門法律秩序中,由於不存在任何審查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的特定訴訟途徑,因此,法院在適用於具體案件的訴訟途徑中對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進行審理。

      決定

      駁回對裁判書制作法官決定的、不審理提起的司法裁判上訴的批示所提出的聲明異議。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其中司法費為2個計算單位。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10/2006 37/2006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刑事訴訟的上訴期間
      –期間的中止

      摘要

      在刑事訴訟中,如有被告羈押候審,且被告原已有任命之辯護人,同時沒有提出任何請求任命新的辯護人之理據,則在有罪判決提起上訴的期間進行過程中,被告請求任命新的辯護人的申請並不導致正在進行中的上訴期間的中止或中斷。

      決定

      因逾時而不審理上訴。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責,確定其中的司法費為一個計算單位。給予被告之辯護人的代理費為壹仟澳門元。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8/10/2006 30/2006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 中級法院裁判的可上訴性
      – 相當巨額詐騙罪
      – 量刑

      摘要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1款g項的規定,對於可判處十年以內徒刑的刑事案件,能否上訴至終審法院取決於中級法院是否確認了初級法院的裁判。

      如果中級法院沒有確認初級法院的裁定,即兩級法院對裁定的立場有差異時,上述規範就不禁止對中級法院的裁判上訴至終審法院。

      即使中級法院在量刑方面較初級法院為輕,根據上述規定仍可就中級法院的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

      在屬於上述範圍的刑事案件,對獲中級法院確認的裁決就不能再提起上訴,只有兩審法院裁决有差異的問題才可以上訴至終審法院。

      決定

      裁定上訴人部份勝訴,撤銷被上訴裁判中關於量刑的部份,改為判處上訴人2年9個月的徒刑。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