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利馬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朱健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朱健法官
- 助審法官 : 利馬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向終審法院提起之刑事上訴
- 關於民事賠償的刑事上訴
- 勞動上訴案
一、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第2款規定,當所針對之裁判中對上訴人的不利數額高於所針對的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之半數時,上訴人才可對民事賠償的決定提出上訴。
二、 作為《民事訴訟法典》第583條第1款所定制度的例外且載於《勞動訴訟法典》第110條的規定只適用於對第一審法院所作決定不服而向中級法院提起的上訴,但不適用於不服中級法院的決定而向終審法院提起的上訴。
- 不接納上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公司負責,其中司法費為5個計算單位。
- 終審法院在事實方面的審理權
- 上訴
- 新問題
- 在履行職務中作出的明顯損害機構和憲法原則的行為
- 撤職處分
- 不能維持職務上的法律關係
- 適度原則
一、在行政訴訟中,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152條規定,終審法院作為第二審級審理對行政裁判的上訴時,只進行法律審。儘管如此,當法律明確要求事實之存在需要某類證據予證明或法律明確規定特定證據之效力時,終審法院可對是否違反該等法律進行審理。
二、向終審法院提起的對行政裁判的上訴之目的不是就新的事宜作出決定,因此,如所涉及的問題沒有在向低一級法院上訴時提出,終審法院不得對其進行審理,但屬依職權審理者除外。
三、當警察在履行其職務中對被其非法拘留之人士進行毆打,以便其自認觸犯沒有足夠跡象顯示其作出的犯罪時,其行為顯然損害了機構和憲法原則。
四、是否符合不能維持職務上的法律關係的一般要件,由行政當局透過所進行的預測判斷來確定,必須承認其擁有相當大的決定空間。
五、當行政當局之決定以不能容忍的方式違反了適度原則時,法官才可對行政機關是否遵守該原則進行審議。
- 裁定對行政裁判的上訴敗訴。
-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承擔,其中司法費為6個計算單位。
– 紀律程序
– 因缺乏事實理據而導致裁判無效
– 終審法院對中級法院審理事實問題方面的審理權
– 審理過度
– 無私義務
– 平等原則
– 無罪推定原則
– 忠誠義務
在針對行政案裁判的上訴中,終審法院原則上不審理事實問題,只審理法理問題。
在此類上訴中,終審法院原則上不能推翻中級法院在審查證據時所形成的心證,而只能審查該心證的形成過程,即調查證據和認定事實的過程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在司法上訴陳述階段提出的非嗣後知悉的新的事實不應在審判時予以考慮。
在紀律程序中的被告為了逃避或減輕自己的責任而提供虛假聲明,並不構成違反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279條第2款d項規定的忠誠義務,但不影響作為一般情節予以考慮。
裁定上訴人勝訴,撤銷中級法院的裁判,並裁定司法上訴原告勝訴。
- 處罰行為的可上訴性
- 行政當局之通知存有瑕疵的後果
對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決定, 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司法上訴。
對根據第58/90/M號法令規定作出的處罰行為是可以提起司法上訴的。
如果行政當局的通知並非以不可原諒的過錯引致私人方錯誤認為對相關行為不能提起司法上訴,應該允許以該行為可撤銷為依據重新計算其提起上訴的期限。
裁定上訴理由成立,撤銷中級法院的合議庭裁判,並拒絕司法上訴。
– 加重販毒罪
– 共同正犯
– 量刑
當存在一個為達到某一犯罪結果的共同決定時,各個參與實施構成罪行要件的行為的參與者,無論其所作行為是這要件範圍內的哪一部份,均以正犯處之。
拒絕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