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終審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10/2022 143/2021 對行政司法裁判的上訴
    • 主題

      “通常居住”
      臨時居留許可 (第4/2003號法律及第16/2021號法律)
      註銷

      摘要

      一、“通常居住”的概念是一個可以被法院審查的“不確定概念”,它必然意味著一個具有一定時間跨度及質量程度的“事實狀況”,因為該身份還要求具備某種“連結因素”的性質,顯示出“與某地”(或地區)“具有緊密且實際的聯繫”,有在此地居住以及擁有和維持居所的真正意圖。同時亦要知道的是不僅僅要求“親身出現”在某一地區作(單純的)“逗留”(即所謂的“體素”),而且還要求在逗留時具有(真正的)“成為該地區居民的意圖”(“心素”),這個意圖可以通過其個人、家庭、社會及經濟日常事務等多個能夠顯示“切實參與及分享”其社會生活的方面予以評估。
      二、僅從一名之前獲批在澳門的居留許可的人士“暫時不在”澳門的事實中並不能必然得出他已經不再“通常居住”於澳門的結論。
      三、事實上,根據(新的)第16/2021號法律第43條第5款的規定:“(……)居留許可持有人頻繁及有規律來澳門特別行政區就學、從事有償職業活動或從事企業活動但沒有留宿,不視為不再通常居住”
      四、然而,在過去數年中,利害關係人僅在澳門“短暫逗留”,在沒有從卷宗中得出其他結論的情況下,不能認為其在澳門“通常居住”。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9/2022 90/2022 統一司法見解
    • 主題

      - 統一司法見解
      - 針對同一法律問題的合議庭裁判互相對立
      - 對事實的法律判斷

      摘要

      一、在統一司法見解的上訴中,被指互相對立的裁判所討論的問題應該是相同的法律問題而非事實問題,必須是針對相同的事實就同一法律規定作出了相反的解釋和適用,並且裁判對立的情況必須是明示的,而不僅僅是隱含的。
      二、關於《刑法典》第279條所規定及處罰的“危險駕駛道路上之車輛罪”中提到的“危險”,如果中級法院針對在不同的合議庭裁判中已經認定的事實事宜,就該等事實是否顯示存在“具體危險”作出相反判斷,這種判斷與對事實情況的具體評價有關,並不涉及對法律規定的解釋。
      三、即使接受上訴人有關屬同一法律問題的觀點,也不能認為統一司法見解的前提條件成立,因為並不存在明示的裁判對立的情況。

      決定

      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宋敏莉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8/09/2022 50/2021 統一司法見解
    • 主題

      統一司法見解的上訴
      《稅務執行法典》(經1950年12月12日第38088號命令核准)
      原有法規延續的-一般原則·例外
      生效
      可適用性
      轉用(性規定)
      《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回歸法》(第1/1999號法律)
      主權
      稅務執行
      稅務轉換
      反對

      摘要

      一、《回歸法》(第1/1999號法律)第3條第1款所規定的內容可被稱為“澳門原有法規延續生效的-一般原則”(只要不抵觸《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而該條“第4款”則規定了這項“一般原則”的一個“例外”,原因是它廢止了所有“原適用於澳門的葡萄牙法律……”,根據該規定,它們“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停止生效”,而這(本身)就自然且必然意味著經1950年12月12日第38088號命令所核准的《稅務執行法典》“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門停止生效”。
      二、然而,一部法律的“生效”和“可適用性”雖然(對於在法律上解決某個問題或情況而言)大部分時候都是“相互關聯”、“相互連結”及/或“相互依存”的概念,但它們是不能混淆的概念,代表著不同的現實情況:某部法律的“生效”是指其面對任何按照其所(抽象)規定的情形發生的事實或情況產生強制執行力的可能性,而法律的“可適用性”則是指在法律預先設定的具體情況中應用(適用)法律的可能性。
      三、“轉用性規定”通過指令適用其他條文-即那些(包含在同一或其他法律文件內的)“被轉用的規定”-而“將它們吸收進來”,從而使得後者的內容被視為前者的組成部分,就仿佛相關事宜由轉用性規定本身所規範一般。
      四、所以應得出以下結論:
      “根據《回歸法》-第1/1999號法律-第4條第4款的規定,經由1950年12月12日第38088號命令核准的《稅務執行法典》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停止生效。
      但在符合上述《回歸法》第4條第1款(八)項之規定的情況下,該《稅務執行法典》中的條文可作為過渡安排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參照適用”。

      決定

      -上訴勝訴,廢止被上訴的中級法院2021年1月28日的合議庭裁判,因此裁定兩被上訴人對執行提起之反對理由不成立;以及,

      -統一如下的司法見解:
      “根據《回歸法》-第1/1999號法律-第4條第4款的規定,經由1950年12月12日第38088號命令核准的《稅務執行法典》自1999年12月20日起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停止生效。
      但在符合上述《回歸法》第4條第1款(八)項之規定的情況下,該《稅務執行法典》中的條文可作為過渡安排繼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參照適用”。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9/2022 105/2020 民事訴訟程序上訴
    •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09/2022 78/2022 刑事訴訟程序上訴
    • 主題

      “不法販賣麻醉藥品”罪
      “較輕的生產和販賣”罪
      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
      刑罰
      特別減輕

      摘要

      一、“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的瑕疵是“事實事宜的裁判”的典型——專有——瑕疵,只有當違反“限定性證據的價值規則”、“經驗法則”或“職業準則”時才存在,而且還必須是“明顯錯誤”,明顯到一般觀察者都不會忽視的程度。
      這樣,由於“審查證據方面的明顯錯誤”與法院就事實事宜所作裁判和上訴人認為恰當的裁判之間的或有分歧毫不相關,因此上訴人在上訴中作為上述瑕疵的理據而主張法院本應在形成其心證時看重某項——沒有“特別證明力的”——證據方法(從而認定某些事實)是沒有意義的,因為上訴人只不過是在通過這種方式質疑“證據的自由評價”原則和法院的“自由心證”
      二、在“不法販賣麻醉藥品”罪中,應該考慮被告在某一時期內所販賣麻醉藥品的總量。

      決定

      - 上訴敗訴.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岑浩輝法官
      •   宋敏莉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