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司法援助請求
第41/94/M號法令第30條第2款
裁判書製作人的最後決定
聲明異議
上訴
兩審終審
輔助人
重新指派法院代理人
《民事訴訟法典》第87條
毋須處理法援請求
案件終結
摘要
一、 在8月1日第41/94/M號法令第30條第2款的規定下,針對裁判書製作人有關不滿足司法援助請求事宜的最後決定,法援請求人僅可向合議庭提出聲明異議。換言之,請求人不得就此等決定提出上訴。
二、 裁判書製作人得以中级法院早前在本案中作出的上訴判決已屬兩審終審的決定為由,裁定已毋須處理輔助人有關重新指派法院代理人以便就該判決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請求。
三、 的確,既然輔助人依法已無權就本案再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那法庭在《民事訴訟法典》第87條所定的有關「在訴訟程序中不應作出無用之訴訟行為」的原則下,是無須處理其重新指派法院代理人以便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請求。
四、 每宗案件均有其終結之時。如訴訟法明文規定輔助人有權享有的上訴途徑業已完盡,即使上訴的結果不如其願,其也不得要求法庭作出訴訟法明文規定不應所出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