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趙約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賴健雄法官
主題
《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和b項
假釋要件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勒索罪
社會安寧
服刑表現
摘要
一、 根據現行刑事法律制度,囚犯的假釋並不具自動性,而是得視乎囚犯的情況有否尤其是同時滿足到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a項和b項所定的兩個要件,所以即使囚犯已服滿(剛服滿甚或早已服滿)其總刑期的三分之二,這並不必然代表其可獲准提前釋放。
二、 上訴庭考慮到非為本地居民的上訴人以共犯身份犯下的尤其涉及剝奪他人的行動自由及勒索之罪行,對本地社會的治安的負面影響顯而易見,因此不得不對他的提前釋放可能對公眾就當時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造成的損害,加以衡量。
三、 在此前提下,上訴庭特別考慮到對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和勒索罪的一般預防之強烈要求,和現在假釋上訴人仍可能引起的公眾心理承受程度,實不能認為提前釋放上訴人不會對本澳社會安寧造成負面影響,而上訴人的最新服刑表現因祇屬一般而未能沖淡上指的負面影響。
四、 如此,上訴人的情況仍未符合《刑法典》第56條第1款b項所規定的給予假釋的實質條件。
五、 此外,由於上訴人的服刑表現祇屬一般,所以無論如何也談不上已滿足到該條文第1款a項所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