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2/2021 452/2020 司法上訴(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的行政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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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2/2021 861/2020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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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2/2021 654/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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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2/2021 1016/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特別減輕
      - 法律定性 “條文競合”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1. 本案中,的確是主要由於上訴人的指證使警方識別第二嫌犯B曾向上訴人購入毒品,然而第二嫌犯只是吸毒犯罪者,而並非為販毒者或任何販毒組織之負責人,不符合第10/2016號法律所修改之第17/2009號法律第18條規定的情況,原審法院不應亦不會因此給予刑罰之特別減輕。

      2.上訴人持有相關毒品具有兩個目的,部分供個人吸食而部分作其他非法用途,而這情況正正符合了上述第14條第3款所規定的情況。
      雖然上訴人行為具有兩個非法目的,但是由於法律條文規定毒品份量一併計算,其持有相關毒品的行為不應被作兩次處罰。

      3.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主要依據第一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以及卷宗內的其他證據,尤其是兩嫌犯的毒品交易訊息而認定相關事實。原審法院客觀分析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第二嫌犯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5/02/2021 1006/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勒遷之訴
      正當性

      摘要

      只有當原告具有實體法律要求的正當性與被告簽訂有效的租賃合同時,方具訴訟上的正當性針對被告提起勒遷之訴,以租賃期屆滿為依據,請求法院命令被告向其返還租賃之不動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