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罰金
- 緩刑
一、適用罰金的前提中最基本的要求是行為人必須展現出一個完整的悔意,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出行為人的確已經受到足夠的教訓並從中得到啟發,從內心深處明白守法的真義並付諸實行。
二、緩刑的前提要件包括形式要件(針對不超逾三年的徒刑)及實質要件(存在正面的社會期盼)。在符合緩刑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仍須仔細考量相關的實質要件是否得到確認,包括特殊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三、是否具備給予緩刑所需的有利因素,需綜合考察當事人的人格、生活狀況、犯罪情節等多種因素。
四、行為人保持緘默或否認犯罪,應屬基於防禦權而自由陳述(消極不陳述與積極陳述)或其辯護權之行使,不應成為判斷其實施犯罪故意程度的考量範圍。
五、量刑判斷以整體觀察為綜合考量,行為人犯罪後態度如何,有無悔悟,是測知刑罰適應行爲人強弱的重要因素。法院判決中,如沒有陳述對行爲人犯罪後其他行為表現之考量,僅以行為人否認犯罪作為其犯罪後毫無悔意、態度不良之評價,並資為量刑重罰的標準之一,且出現了客觀上量刑不適度地過重情況,這可導致未尊重行為人之緘默權,將行為人合法行使抗辯權之內容作為量刑標準之審酌。
離婚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的確認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任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1628條亦允許訴訟離婚及兩願離婚,故澳門以外的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地區之公共秩序。
四. 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作出之離婚判決之確認,本法院無需作實體審查,由於有關判決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各項要件,故應予與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