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主題
管轄權沖突
摘要
刑事訴訟程序和民事訴訟程序,本身是相對獨立的訴訟程序。刑事附帶民事程序請求損害賠償是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作出的特別規定。
有關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澳門的立法者選用了“強制依附原則,並加入有條件的選擇” 制度,這一制度並不導致後者(民事損害之求償程序)失去民事訴訟程序的性質及其獨立性。
正如中級法院第330/2017號上訴案2017年6月8日合議庭裁判所持的觀點:
《民事訴訟法典》第 21 條第 3 款與《刑事訴訟法典》第 71 條第 1 款,兩條條文之間可理解為一個一般規定(《民事訴訟法典》第 21 條第 3 款)和特別規定(《刑事訴訟法典》第 71 條第 1 款)的關係。
一般情況,應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執行須以附文方式併附於作出有關裁判之訴訟之卷宗進行。但因應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特殊情況,立法者在《刑事訴訟法典》第 71 條第 1 及第 2 款作出了特別的安排,當由於種種原因引致未能透過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的訴訟中,可即時獲得一個完滿及有效的民事決定時,則未能遵循民事訴訟一般規定的處理辦法,而採用刑事訴訟規定,在獨立之民事訴訟中進行判決之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