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3/2020 1091/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3/2020 1232/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發明專利延伸
      文件不足
      程序無效

      摘要

      在發明專利延伸程序中,若申請人提交的文件不足,行政機關應在宣告程序無效前,先定出合理期間以便申請人在一定時間內補交尚欠的所需文件,和只有在該期間過後,申請人仍未補交文件的情況下方可宣告程序無效。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3/2020 1231/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3/2020 1065/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物業登記
      毋須記載的表述

      摘要

      《民法典》第690條規定的有關抵押之“不容許之約定”乃一項強行性規定,即立約人不能透過他們的意思表示去排除有關規定的適用。而按照“不容許之約定”,當事人是不能夠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給付時債權人可將抵押物據為己有的協議。
      因此,已透過法律的頒布和公布而對該強行性規定作公示,毋須以物業登記的方式再度就法律所規定的限制重覆作出公示行為。
      另外,對於用作經營幸運博彩娛樂場的獨立單位或土地在相關幸運博彩轉批給合同終止或完結時,在其上設定的抵押亦告失效的表述,以及在抵押消滅時,相關用作經營娛樂場的物業將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並同時須解除在物業上設定的一切抵押及其餘負擔的表述,根據第16/2001號法律《訂定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第37條及第40條第1款,以及《民法典》第725條c項的規定,同樣屬於法律已規定的必然或理所當然的效果,因此相關表述同樣毋須記載於物業登記內。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2/03/2020 145/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條件

      摘要

      一、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規定,是否給予假釋取決於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是否同時成立。
      二、 假釋的形式條件為:被判刑者服刑達所獲徒刑刑期之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服刑六個月。
      三、 假釋的實質條件,須從特別預防方面和一般預防方面進行考慮。在特別預防方面,有實質之依據,得以判斷被判刑者真誠悔改,且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在一般預防方面,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會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四、在審查特別預防方面,不能單獨考慮被判刑者的某些行為表現,需綜合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行為人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從而整體判斷被判刑者是否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
      五、在審查一般預防方面,應考慮被判刑者的行為對社會所造成的惡害是否已經得到適當程度消除,釋放被判刑者是否會動搖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即:是否會影響法律誡命在公眾中心目中的執行力及威懾力。這是從整個社會的角度對假釋提出的一個前提要求。
      六、上訴人因有預謀地將數量不少的毒品運來澳門而被判觸犯一項販毒罪。上訴人所觸犯的販毒罪罪行本身之惡性極高,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均構成嚴重負面影響。雖然上訴人在監獄服刑期間行為表現良好,在人格方面有正向發展,然而,綜合考慮上訴人各方面因素,特別是上訴人所作犯罪事實之情節,其過往的生活狀況所展現的守法意識薄弱程度,尚不足以令法院相信其能自我約束、以對社會負責任的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另外,考慮到上訴人的犯罪情節嚴重,提前釋放上訴人,對社會成員的心理是一次衝擊,會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因此,不宜批准上述人假釋。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