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9/2020 699/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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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9/2020 899/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假釋條件

      摘要

      一、《刑法典》第56條第1款規定:“當服刑已達三分之二且至少已滿六個月時,如符合下列要件,法院須給予被判刑者假釋:
        a) 經考慮案件之情節,行為人以往之生活及其人格,以及於執行徒刑期間在人格方面之演變情況,期待被判刑者一旦獲釋,將能以對社會負責之方式生活而不再犯罪屬有依據者;及
        b) 釋放被判刑者顯示不影響維護法律秩序及社會安寧。”
      二、根據上述《刑法典》第56條第1款之要求,案件之情節是審理假釋時需考慮的因素之一,與“一事不二審”之原則不相悖。
      三、上訴人非為澳門居民,在本澳做出販毒行爲,涉及的毒品份量不小,犯罪情節嚴重,行為之不法程度高。
      四、目前,外來人士在澳門觸犯毒品罪行的情況仍然嚴重,社會上吸毒行為年輕化趨勢有增無減,社會成員普遍難以接受以毒品荼毒他人的犯罪者獲得提前釋放。雖然上訴人服刑期間表現中規中矩,但卻無重大悔改表現得以相當程度降低一般預防的要求,倘提前予以釋放,會動搖法律誡命在公眾心目中的執行力及威懾力。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9/2020 846/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緩刑

      摘要

      在符合緩刑的形式要件的前提下,仍須仔細考量相關的實質要件是否得到確認,包括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兩個層面。
      被判刑人是否認罪及具有悔改之意,是考慮適用緩刑與否的因素之一。本案,上訴人為初犯,否認犯罪,沒有彌補被害人損害的意願。足見,上訴人漠視法律,對其行為的負面價值和危害性缺乏認識,未有展現出應有的悔改之意。結合上訴人之人格、生活狀況、犯罪前後之行為及犯罪之情節,亦可見其守法意識十分薄弱,難以令本合議庭作出有利的給予其暫緩執行刑罰的預測結論。
      緩刑是一種為著社會大眾利益而對犯罪行為人採取的處罰方式,其終極目標旨在保障法益。緩刑的適用,不應無法保障法益及無法穩定社會大眾對打擊犯罪的期盼,即對懲罰犯罪的觀感或對社會法律制度的觀感。
      考慮到上訴人撬鎖入室之盜竊行為對澳門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造成的衝擊,且上訴人無任何認罪悔改,給予上訴人緩刑,不利於從根本上維護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亦將對於法律所保障的市民安居樂業、社會穩定安寧的理想與現實造成衝擊。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9/2020 723/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30/09/2020 306/2019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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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