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履行債務裁判之審查及確認
一. 對澳門以外法院裁判須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所列之各項要件,其中a及f項所述之內容由法院依職權作出認定(見同一法典第1204條)。
二. 如卷宗所載資料,或因履行審判職務獲悉其中存在不符合上引第1200條b, c, d及e項一要件之事宜,法院不應確認有關裁判。
三. 由於澳門《民法典》第391條及續後亦規範債務之履行,故澳門以外法院作出之關於不履行債務之判決並不違反澳門法律體系之基本原則,亦無侵犯澳門特地區之公共秩序。
四. 在符合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1200條之規定及《內地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關於互相認可和執行民商事判決的安排》的情況下,對由中國內地法院作出之關於履行債務之判決書應予與確認。
中止效力保全程序
難以彌補的損害
舉證責任
裁判書內容摘要﹕
1. 在具體個案中審查《行政訴訟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款a項要求的前提是否成立時,法院必須假設在司法上訴理由成立和因此被上訴的行政行為被撤銷時,因已執行行政行為而導致利害關係人處於已變更的法律和事實狀況是否難以彌補或是否難以復原至行為被執行前的狀況。
2. 為說服法院認同若行政行為在司法上訴待決期間馬上被執行會為聲請人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害,聲請人必須主張和舉證證明顯示這些能導致損害的具體事實和這些事實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精神損害賠償
求償權
就非財產之損害賠償的事宜上,如非屬受害人死亡的情況,《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九條第二款指出的第三人不享有就非財產損害的求償權。
- 《刑法的》第66條第1款及第2款c)項之特別減輕刑罰情節之適用
《刑法典》第66條第1款及第2款c)項所要求的成立要件是行爲人做出積極的行爲、從而導致其犯罪行爲的不法性明顯得以減輕;上訴人單純交代事實並認罪的行為,並不能構成此特別減輕刑罰的情節,最多於量刑時根據《刑法典》第65條的一般量刑標準作出減輕處罰。
本案,上訴人是在現行犯情況下被拘捕,當場在其身上搜獲毒品及用於聯絡購買毒品的電話,上訴人認罪並向警方提供其電話内所載的販毒者的資料,然而,其所提供的資料對拘捕其他行爲人並沒有起到重要作用,在此情況下,上訴人的自認和配合,對於特別減輕刑罰來說,不足認定為有重大價值。
於本案中,上訴人並沒有特別例外的得以彰顯其真誠悔改之積極的行為,故此,上訴人並不符合《刑法典》第66條第1款及第2款c)項規定的特別減輕刑罰的情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