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聲明異議
一罪不二罰原則
1. “一罪不二罰原則”或稱“禁止重複評價原則”,在量刑上,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已經被用作定罪的情節,不能在量刑中再次被考慮;第二,同一量刑情節不能被數次評價。
2. 換言之,在量刑時,只能考慮犯罪定性之後剩餘的那部分構成罪狀之情節,以及一般意義上的其他量刑情節。
3. 第17/2009號法律第8條第1款所規範及處罰的「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罪」的罪狀情節並沒有考慮不法販賣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的次數以及故意的程度,僅要求屬故意作出販賣行為即構成犯罪。
4. 被上訴的原審法院裁判以及被聲明異議的中級法院簡要裁判依據《刑法典》第65條第1款及2款規定作出量刑時,按照該條第2款a項及b項考慮了異議人作出販賣行為的次數、相關毒品數量而反映出異議人的故意程度高、行為之不法程度高及相關行為對社會安寧及公共健康帶來的負面影響甚大,並沒有重複考慮已經屬於罪狀之情節,未見有任何違反“一罪不二罰”或者“禁止重複評價”的原則。
抗辯、反駁 、誘發參加、增加請求、既判案效力、遲延利息
- 被告在答辯中提出有關戶口為聯名戶口,原告不得獨自提取有關份額的存款這一立場,雖只是法律問題,但倘成立,將直接導致原告在沒有另一存款人的參與下,不具正當性提起訴訟,故構成一延訴抗辯,而根據《民事訴訟法典》第420條之規定,原告可就此作出反駁。
- 因應被告的立場,原告聲請誘發另一存款人參加訴訟,以確保其起訴正當性,是正確的做法,符合《民事訴訟法典》第267條第1款之規定。
- 在誘發另一存款人參與訴訟的前提下,將原來請求返還自身份額存款的請求變更為返還全部存款的請求也是情理之中。
- 被告僅為受寄人(depositante),故CV2-14-0005-CAO判決對其在法律上不造成任何損害,為法律上無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因此相關判決對其產生既判案效力。
- 當原告與另一存款人之間的分配比例已由確定生效判決作出釐訂,被告在收到催告後應按有關分配比例對原告作出返還,倘不為之,需支付相應的法定遲延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