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備註 :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 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賴健雄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欠缺理由説明的判決之無效
- 量刑
1.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法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2.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114條規定,法官根據自由心證原則,按一般經驗法則和常理來評價各種被審查的證據之證明力,並認定獲證或不獲證明的事實。
3. 根據澳門法院一貫的司法見解,《刑事訴訟法典》第355條第2款的條文並不要求法院必須在判決書內列明其賴以形成自由心證的各種證據的具體內容。
4. 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假釋
上訴人非為本澳居民,其觸犯「相當巨額盜竊罪」,與他人合謀在娛樂場內實施判刑卷宗所指的犯罪事實,其行為顯然是有預謀的,其犯罪故意高,守法意識薄弱。
考慮到上訴人所犯罪行屬本澳常見罪行,嚴重危害到居民和遊客的財產安全和社會的安寧,同時本澳作為國際旅遊娛樂城市,每年均有大量旅客來澳,上訴人在娛樂場內實施相當巨額盜竊行為,有關行為亦對澳門作為旅遊城市之形象帶來衝擊,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假釋
根據判刑卷宗的已證事實,上訴人明知案中另一被判刑人意圖性侵被害人,但仍按其指示將被害人帶至涉案酒店房間,為另一被判刑人的強姦行為提供幫助。案情中反映其等的犯罪經過預謀,其犯案故意程度甚高,所犯之罪具高度社會危害性,情節嚴重,對社會道德倫理構成更大的負面衝擊。
上訴人以從犯方式所觸犯的一項未遂之強姦罪,其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以及有關罪行對社會安寧及法律秩序造成十分嚴重的負面影響,侵犯了相關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