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裁判書製作人在表決中落敗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備註 :因表決結果之使然,本裁判書由第一助審法官賴健雄製作。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有表決聲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
- 詐騙罪中造成損失作為構成要件
- 交易的不存在的宣告
- 量刑
1. 《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b項所指的理由說明方面不可補正的矛盾的瑕疵是裁判本身的瑕疵,即指在事實事宜方面的證據性理據說明中、法院設定的事實之間、或認定的事實與未獲認定的事實之間存在予盾。這種矛盾是絕對的,即一方面說“是一”,另一方面又說“不是一”,而不能存在於被指互相矛盾的事實之間各自所表達的意思不同或者各自所證實的內容不同的事實之間,這種矛盾存於既證事實與既證事實之間、既證事實與不獲證事實之間、和認定的事實事宜與法院敘述其心證形成的理由說明之間所發生的矛盾,並表現為不可補正或不可克服,換言之,不能通過訴諸被上訴裁判總體和一般經驗法則去解決的不相容情況。
2. 上訴人所主張的上訴人的行為是否對人造成損失、實際上造成何人損失、損失的範圍亦未能被確定在陳述對量刑方面的決定的上訴理由似乎偏題,因為,上訴人被判處的是《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配合第211條第1款及第196條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相當巨額詐騙罪,其中一個構成要件正是對受害人造成相當巨大的(實際)損失這個事實。那麼,既然上訴人並沒有就原審法院的定罪提出上訴理由,就意味著接受這個構成要件的事實。
3.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意在利用同一訴訟程序中,基於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的賠償得到應有賠償,並且必須在刑事訴訟中提出,只有在法定的情況下,分開在民事訴訟中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60條)。這完全建基於訴訟的快捷、經濟以及單一訴訟程序的原則而制定的規則。
4. 在本案中,上訴人是本案的詐騙罪的受害人,顯然受到了有關犯罪行為的損害,買進了不屬於嫌犯們的並且不具有授權作出處分的財產,顯然,有關的處分行為是通過假冒他人而實際上權利人並沒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為,屬於《民法典》第239條所規定的不存在或者不生效的處分行為,該行為在法律上不產生任何效力,同樣也對上訴人不產生任何效力。
5. 在原審法院認定了“上述“物業二”之轉移交易,已經於物業登記局登記在第三、第四被害人名下”的事實的情況下,卻沒有對相關登記命令予以取消,而維持有關登記的現狀只會讓該登記仍繼續推定有關交易的存在。
6. 法律上不存在或法律上不成立的法律行為的宣告如何進行,法律並沒有作為一般的規則作出立法,但是在相同的法律後果的法律上不成立的婚姻的特別規則,《民法典》則在第1503條明確規定了此不產生任何法律效力的制度,該條規定,對不存在的婚姻,任何人以及在任何時候都可以作出宣告,並不取決於法院的決定。
7. 法律給予法院在刑法規定的刑幅間選擇合適刑罰的自由,只有當原審法院明顯違反法律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時,上級法院才有介入原審法院的量刑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