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澳門以外締結的婚姻、轉錄、登錄、再次結婚、離婚
- 倘當事人在外地締結了婚姻,應透過轉錄(transcrição)登記有關婚姻,而非透過再次結婚,以登錄(inscrição)的方式登記新的婚姻。
- 法律針對結婚和離婚在人身身份、婚姻財產制度、繼承資格等方面均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規範,因此結婚的地點和時間,以及離婚的日期在法律層面上均是相當重要的,不能隨意更改。
- 法律不容許透過再次結婚,以登錄的方式紀錄婚姻登記這種錯誤的做法,亦不容許其後以離婚的方式變更相關的錯誤婚姻登記。
- 正確的做法應是透過法定程序,申請註銷在澳門作出的錯誤婚姻登錄登記,以轉錄方式登記在香港締結的婚姻,然後再以附註的方式登記該婚姻的解銷。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經過對比,有關記事簿記載可對應已證事實第10點的a)(6. 九月一百萬),b)(5. 十月二百萬),c)(3. 十月二百萬),d)(2. 十二月一百萬)及f)(1. 一月)項。但是卻未能對應第10點e)項事實。但是由於上訴人承認了e)項的事實。因此,原審法院在認定涉及第10點的a)、b)、c)、d)、e)及f)項相關事實方面並沒有違反任何證據價值規則以及經驗法則。
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上述的證據可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 特別減輕
- 緩刑
1. 單憑上訴人所提出的沒有再涉及其他違法行為並未構成有關條文的特別減輕情節。
原審法院在確定具體處罰時,都已經完全符合量刑時法院必須遵守的規定,同時亦把所有可考慮及應考慮的情節都考慮了,平衡了行為人罪過的程度與預防犯罪方面的目標。因此,處罰沒有超出法定的合理範圍,更沒有適用特別減輕情節的可能。
2.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和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尤其是上訴人已有犯罪前科,本案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而上訴人所提出的家庭原因亦未能改變相關預防需要的考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