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社會房屋
事實調查不足
錯誤解釋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19條第3款2項
針對上訴人的銀行賬戶內的一筆款項是否屬於其個人資產是行政當局要解決的重要事實問題,一旦證明款項屬於其妹妹,上訴人的存款便不會超出法定總資產淨值的上限,符合申請社會房屋的條件。
既然存款的歸屬是重要的事實問題,行政當局就有責任釐清事實的真相,查明該筆款項是否如上訴人所言屬於其妹妹所擁有,而不應以有關書面聲明不具有完全證明力為由即時否定上訴人的解釋。
事實上,大部分市民對行政部門的手續及運作都不太了解,加上本個案涉及對社會房屋法律制度的解釋及適用,相關部門應以親民及非官僚化之方式對待市民(見《行政程序法典》第12條)。
第25/2009號行政法規第19條第3款2項提請行政當局予以考慮的事項,並不涉及申請之實質前提內容(例如家團本身的經濟狀況),而僅是同一行政法規第3條第2款所指的“年滿十八歲”、“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居留至少七年”及“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情事。
對於申請人可憑其個人意願予以變更的情事,並不適用上述第19條第3款2項的規定,否則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後隨意處分自己的財產,使之符合最高法定總資產淨值上限的標準,規避法律及行政當局的監督。
交通意外
交通燈號的綠燈亮著
進入十字路口前須調慢車速
《道路交通法》第32條第1款第5項
重型貨車
超載行駛
制動系統不及格
在交通意外發生上的過錯責任
過失殺人罪
退休年齡
《民法典》第342條
經驗法則
推定受害人承受了極大痛苦
案件的具體索償訴因和請求
精神損害賠償金額
一、 即使在本案的交通意外發生時,嫌犯所駕駛的車輛是可以根據當時亮著的交通綠燈向前行進,但嫌犯仍須在進入涉案的十字路口之前,調慢車速,以防發生意外(見《道路交通法》第32條第1款第5項的規定)。如嫌犯當時有按照此法定強制減速的規則去駕駛,便能避免其所駕駛的重型車輛在該十字路口前撞向受害人的單車。
二、 嫌犯既然知道自己在該十字路口前的右前方視線被在旁的車輛所阻擋,且當時在其旁的這輛車亦已減速以先讓受害人的單車通過,那更應提高警覺和加緊注意該十字路口的情況,更何況嫌犯所駕駛的是一輛重型貨車,當時更是在超載7.75%之下行駛中、且制動系統是不及格的,這後兩項因素使其所駕車輛已不符合安全駕駛的條件。
三、 換言之,綠燈燈號的亮着,並不可免除嫌犯對上述有關接近十字路口時須減速駕駛的交通規則的遵守義務。這是因為交通燈系統的功能祇是機械化地調節車輛的流量,因而並不能保證在綠燈亮起的情況下,嫌犯的駕駛行為是一定合法的,嫌犯的駕駛行為是否合法,仍須看有否強制性交通規則須由其去遵守。
四、 綜上,嫌犯在交通意外發生一事上,是有過錯責任的。雖然受害人因是在違反了交通規則之下駛入案中的十字路口而有過錯,但嫌犯的過錯使其本人須在刑事上就受害人的生命的失去負責,嫌犯須被判處一項過失殺人罪罪成,即使其在意外的發生的過錯責任並非百分百亦然。
五、 就交通事故的過錯責任在民事責任上的具體攤分問題,上訴庭根據上述既證案情和法律觀點,認為可把嫌犯的過錯比率定為百分之五十。
六、 即使本澳一般正常退休年齡是65歲,但此並不排除個別人士具體仍工作至75歲的情況。
七、 受害人在意外發生後不久便去世,但法庭根據經驗法則,可推定受害人在被重型貨車撞擊下、在失去知覺之前,必然承受了極大的痛苦(見《民法典》第342條)。
八、 每宗案件的具體案情、索償訴因和請求均不盡相同,再加上上訴庭在判案時亦須遵守在民事索償中的不告不理或當事人自由處分等訴訟原則,因此在過往案件中判出的精神損害賠償金額水平並不能視為本案的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