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1/2021 842/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1/2021 698/2020 行政, 稅務及海關方面的司法裁判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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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1/2021 428/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多數票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1/2021 648/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07/01/2021 878/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摘要

      一、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是指法院認定事實時,明顯有違經驗法則和常理,或明顯違反法定證據法則。錯誤必須是顯而易見的,明顯到一般留意的人也不可能不發現。
      二、證人(偷渡者)有被上訴人的電話號碼且在(2019年10月2日晚上)欲離開澳門返回內地時主動致電後者、證人(偷渡者)在之前偷渡上岸的地點等候與接應者會合,由此,並不能直接及必然地推導出被上訴人於較早前二日(即2019年9月30日晚至同年10月1日凌晨)駕船協助證人(偷渡者)入境澳門的結論。
      三、根據卷宗顯示之資料,綜合考察被上訴人的聲明、證人(偷渡者)的聲明筆錄以及其他各證人的證言、扣押物、書證及其他證據,除了證人(偷渡者)聲明之孤證外,並無其他證據與證人(偷渡者)的聲明相印證,原審法院在存有合理疑問的情況下,認為無法充分而確定地認定被上訴人於2019年9月30日晚上至同年10月1日凌晨實施了被指控的「協助罪」罪行之事實,並不存在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之瑕疵。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