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1/2019 315/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1/2019 1114/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違令罪
      - 緩刑
      - 賠償

      摘要

      1. 正如原審法院在事實分析中的說明,透過在審判聽證中播出賭場內的錄影片段,除了可以清楚認定相關的女子便是上訴人外,亦能看到上訴人挨近被害人並作出一些動作,且在上訴人較為用力的一次動作後便即時離開賭枱及賭場,而被害人在一分鐘後便發現背包內的籌碼不見了。
      除此之外,透過相同錄影片段,亦能發現賭場職員交予被害人籌碼,而被害人將其中10個伍萬元的推廣碼扎成一叠放入背包。從中原審法院亦具足夠證據可以認定被害人被取去籌碼的數量。

      2. 首先,填寫身份資料乃嫌犯的法定義務,不取決於其學歷或年齡。另外,更不可能因第三人對其身份之了解作為不提供身份資料的藉口,更何況,身份資料是需要確認程序的,更不可能簡單馬虎地接受“口頭”資料。
      因此,上訴人被告誡後仍然拒絕填寫個人身份資料,其行為已滿足了相關罪狀的構成要素,原審法院裁定上訴人觸犯一項違令罪的裁決正確。

      3. 上訴人在實施本次犯罪時已有多次違令罪和盜竊罪的前科,上訴人仍未引以為誡,不知悔改,並且再次觸犯相同的罪行。從中可以得出以往的判決對上訴人而言仍未能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不能阻止她再次犯罪的結論。上訴人以其實際行動排除了法院再次對其將來行為抱有合理期望、希望她不再犯罪,重新納入社會的可能性。

      4. 原審法院透過現場錄影片段結合被害人的聲明,已經可以認定被害人放於背包並被上訴人取去的籌碼數量,即是確定了被害人所損失的金額。
      另外,由於上訴人提出的上述上訴理由並不成立,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有對被害人作出「加重盜竊罪」的犯罪事實,並沒有違反任何規定,故此,原審法院按照上述第74條規定,依職權裁定上訴人須要向被害人賠償損失的裁決亦完全正確。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1/2019 844/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簡德道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1/2019 584/2019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21/11/2019 1078/2019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陳廣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