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周艷平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主題
臨時居留許可、法律狀況之改變、善意原則
摘要
- 倘司法上訴人在臨時居留期間保留許可申請獲批准時考慮的具重要性的法律狀況消滅或出現變更時,沒有根據相關法規向澳門貿易投資促進局作出通知或合理解釋,將導致臨時居留許可被取消。
- 立法者制定善意原則是希望行政當局和私人在行政活動中能建立互信關係,以實現有關行政活動所擬達致之目的。
- 只有在行政當局之舉動傷害私人對該舉動長期寄予的信任時,主張違反善意原則才有意義。
主題
- 審查證據方面明顯有錯誤
- 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
- 附加刑刑期
摘要
1. 具體分析相關的證據,原審法院除了聽取了部分嫌犯在審判聽證中所作的聲明,亦在審判聽證中聽取了案中證人的證言,審查了案中的文件等。原審法院客觀分析上述種種證據,並根據自由心證原則對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的事實做出判斷。
2. 原審判決所依據的事實充足,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刑事訴訟法典》第400條第2款a)項規定的獲證明之事實上之事宜不足以支持作出該裁判的瑕疵。
3. 從《刑法典》第39至41條的條文中可以看到,對於最為嚴厲的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徒刑,立法者在基於刑罰之目的以及罪刑相當原則之下,限定最長為三十年,那麼,這一限定應類推適用於同樣限制自由的附加刑,否則,將不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
主題
假釋
摘要
本案中,上訴人觸犯了一項「對無能力抗拒之人之性侵犯罪」及一項「關於身份的虛假聲明罪」而被判刑,其涉及的性侵犯罪屬較嚴重的犯罪,此類罪行對社區及居民禍害甚深,尤其對被害人影響至巨,留下深刻和痛苦的烙印,故相關犯罪一直以來都被社會高度關注及要求強烈打擊。因此,對於此類犯罪行為的一般預防要求較高。因此,對上訴人的提前釋放將損害公眾對被觸犯的法律條文的效力所持有的期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