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李宏信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賴健雄法官
- 助審法官 : 馮文莊法官
- 何偉寧法官
主題
行政行為中止效力
紀律處分
公共利益
摘要
1. 行政行為効力中止的保存程序旨在暫時中止行政行為原應在行為對象的自然人或實體的權力和義務範圍內立即產生的效力,以便保存利害關係人的現存的法律狀況和確保一旦司法上訴理由成立,利害關係人擬通過司法程序維護的權利和利益仍能得以有效的恢復或有關判決得以產生有用的效力;
2. 為確保公共行政部門良好的組織和有效率的運作以便實現公共利益的功能得以落實,有必要要求其工作人員之間存在着上下從屬關係,和定出上級負責作出決定和發出命令的權責,而下屬則須履行服從和執行義務。因此,法律設定服從義務擬保護的法益是公共行政部門的有效率運作;
3. 而設定有禮義務的立法理由為促進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之間和公共行政工作人員與公共服務使用者及公共工作的對象之間的關係和諧,從而有利於公共部門內部運作和政府施政的暢順;
4. 科處紀律處分的目的是為了預防處分所依據的違紀行為再發生和保護被違紀行為侵害的法益免於再受侵害。因此,若法院審查具體個案的情節和事實作前瞻判斷後可結論,一旦不立即執行紀律處分則會嚴重削弱紀律處分固有的特別預防或一般預防的功能時,則不應在中止效力程序中命令中止紀律處分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