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0 826/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假釋條件

      摘要

      1.上訴人在犯罪特別預防方面表現出有利因素,因此,必須在犯罪預防的兩個方面取得一個平衡點。法院不能過於要求一般預防的作用而忽視了特別預防的作用,反之亦然。
      2.協助罪為非常嚴重的犯罪,不法性頗高,該類罪行屢禁不止,並誘發其他一系列犯罪及嚴重社會問題,對澳門治安及社會安寧造成的負面影響嚴重,且協助罪已發展到一個跨地區性的問題,因此,對於此類犯罪行為的一般預防要求較高。
      3.考慮到澳門社會所面對的現實問題,偷渡行爲屢禁不止,誘發的其他犯罪及嚴重社會問題,對澳門的社會安寧造成嚴重負面影響,因此,本澳需要加強預防類似協助他人偷渡的罪行的發生,以維護本澳的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
      4.雖然上訴人在三年多的服刑期間表現良好及人格有正面發展,但是,鑒於上訴人的犯罪行為對本澳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造成的負面影響大,嚴重衝擊了市民安居樂業之樸素期望,提前釋放上訴人,不利於維護澳門的法律秩序和社會安寧,會動搖公眾對法律制度的信心,影響法律誡命在公眾中心目中的執行力及威懾力。故此,上訴人不符合假釋必需的普遍預防之要求。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0 816/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蔡武彬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0 813/2020 效力之中止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李宏信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0 186/2020 刑事訴訟程序的上訴
    • 主題

      - 說明理由方面不可補救的矛盾
      - 審查證據有明顯錯誤
      - 「簽發空頭支票罪」之罪數
      - 連續犯
      - 量刑

      摘要

      1.支票的表面關係是支付關係,其依托的基礎關係為履行給付一項債。當為著履行同一項債而同時簽發或短時間內簽發多張支票,允許我們考慮為一項犯罪或一項連續犯罪。
      2.然而,本案,上訴人所簽發的兩張支票,支票時間相隔四個月,兩張支票分別為著支付不同的兩筆借款,可見,上訴人並非只有一個犯罪決意,犯罪的原因和目的與犯罪決意並不完全等同,不能混淆。
      3.連續犯除了要求有關事實侵犯同一法益之外,還要求出現一“外在情況”,該“外在情況”必須:是外部的,不取決於行為人任何內在意志的;誘發或便利行為人再次產生犯罪決意;可以相當降低行為人的罪過。
      4.本案中,已確認的事實雖然顯示上訴人實施有關事實過程中存在一些外在的便利因素,但是,上訴人作為一名商人,罔顧被害人的利益,違法使用支票這一支付工具的行為,造成對他人財產及金融秩序的侵犯,本案有關的便利因素不能明顯降低上訴人罪過,因此,不符合連續犯的規定。
      5.對於量刑時需考慮的情節,判決書可作重點闡述,並無需逐一列明,只要不存在對法定限制規範,如刑罰幅度或經驗法則的違反,也不存在所確定的具體刑罰顯示出完全不適度的話,上訴法院不應介入具體刑罰的確定。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判決/批示日期 案件編號 類別 裁判書/批示全文
    • 10/09/2020 156/2020 民事及勞動訴訟程序的上訴
    •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唐曉峰法官
      • 助審法官 : 賴健雄法官
      •   馮文莊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