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周艷平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陳廣勝法官
執行名義
- 在執行之訴中,執行名義是準確界定債務人應負之債務的內容,包括應支付的金額,須返還之物等。
- 倘執行人請求的損害賠償並不包括在作為執行名義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會議記錄內,故不具有執行名義。
- 考究債務是否處於遲延又或遲延是否因債務人原因所致,必須透過宣告之訴來核實和審查,無法單純透過執行之訴來解決。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合法性原則、結社自由
- 第3/2003號法律第27條第1款及第3款規定,海關關員由專有的紀律制度規範,而在有關規範制定及生效以前,經適當配合後由第66/94/M號法令核准的《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規定的紀律制度規範。當中該條第3 款強調“…尤其關於義務、行為等級、紀律權限、程序及上訴的規定,經必要配合後,適用於海關關員”。
- 故此,在未有任何專有的紀律制度之前,《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規定的紀律制度規範,自然繼續適用於海關關員。
- 《澳門保安部隊軍事化人員通則》第16條b)項並非絕對禁止軍事化人員參與社團活動及擔任社團職務,只是要求在職的軍事化人員必須得到有權限實體之預先許可。得到有權限實體之預先許可同樣適用於一切公職人員(見《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17條)。
- 此類法律規範之宗旨,皆在於最大限度爭取公職人員的專職、敬業和中立,從而更好地保障與實現公共利益,故上指第16條b)項不違反《澳門基本法》第27條規定的結社自由。
重要法律問題:
量刑過重
緩刑
一、原審法院經考慮上訴人犯罪事實的不法程度屬一般,尤其考慮到上訴人在本澳有犯罪記錄,過往曾觸犯「使用偽造文件罪」及本次已經是第三次觸犯「非法再入境罪」,故意程度高,結合上訴人所作事實的具體情節,以及上訴人的認罪態度,同時亦考慮到本澳打擊非法移民活動的效果,針對上訴人觸犯的一項「非法再入境罪」,判處六個月徒刑,一項「使用偽造文件罪」,判處十個月徒刑,兩罪競合,判處十三個月徒刑之單一刑罰,符合一般預防和特別預防犯罪的刑罰要求,沒有過高,完全沒有減刑的空間。
二、上訴人之前有多項犯罪前科,所觸犯的亦是相同類型的「非法再入境罪」和「使用偽造文件罪」,且其在第一次被判刑獲暫緩執行徒刑、第二次被判刑服滿實際徒刑後,沒有引以為戒,仍然再作出相同類型的犯罪事實。可見,以往的判決對上訴人而言仍未能產生足夠的阻嚇作用,未能阻止其再次犯罪。上訴人的行為排除了法院對其將來行為抱有合理期望、希望其不再犯罪並重新納入社會的可能性。因此,對上訴人處以緩刑並不能適當及充分實現刑罰的目的,尤其不能滿足特別預防的需要。
三、雖然與其他犯罪相比,上訴人所觸犯的「非法再入境罪」和「使用偽造文件罪」的不法程度一般,但是,相關種類的犯罪在本澳十分普遍,對澳門社會治安和法律秩序帶來嚴峻的挑戰,對社會安寧造成相當大的負面影響。澳門社會的現實情況對預防和打擊同類罪行犯罪、重建人們對被違反的法律規定及正常的法律秩序的信任和尊重之需求迫切。
考慮到本案的具體情況,澳門社會對打擊同類犯罪之需求,對已具觸犯「非法再入境罪」及「使用偽造文件罪」前科的行為人,再次給予緩刑的機會將不能達到對該類罪行一般預防的要求。
審查證方面明顯有錯誤
一、根據法定證據原則,私文書之實質證據力,法院應依其自由心證作判斷。
二、卷宗第43頁文件的文字內容顯示:博彩中介人向證人借出港幣100萬元款項,上訴人為借款擔保人。然而,文字內容所顯示的只是表面現象。事實上,該文件中所指的博彩中介人借出的港幣100萬元款項,並非直接交付給證人,而是先進入上訴人的疊碼戶口,之後再由上訴人交付給證人賭博,上訴人透過證人賭博時之轉碼量賺取碼佣。這一款項之接受和使用,說明上訴人是利用這種借貸首先取得資源,之後,再將之用於向他人提供賭資,從而賺取碼佣利益。本案則更為明顯,上訴人並非將有關港幣100萬元借款原款金額交付給證人,而是按照其與證人事先的約定,拿取了其中港幣40萬元籌碼提供給證人賭博,其餘港幣60萬元則用於上訴人為證人兌碼,賺取碼佣。可見,上訴人是有關借款的實際取得人和掌控人,是證人賭博款項及資源的真正提供人。原審法院並沒有忽略卷宗第43頁文件,而是在綜合卷宗所得之種種證據後,認定上訴人向涉案證人提供用於賭博資源之事實屬實,並無錯誤。
三、從經驗法則及邏輯的角度考慮,卷宗中的證據客觀、直接及合理地證明上訴人實施了有關罪行,原審法院在審查證據方面並不存在上訴人所提出的任何錯誤,更遑論明顯錯誤。
四、事實上,上訴人是在質疑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以表達他對合議庭所認定的事實的不同意見來試圖質疑法官的自由心證,這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