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
中級法院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陳廣勝法官
- 助審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譚曉華法官
- 助審法官 : 蔡武彬法官
- 司徒民正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司徒民正法官
- 助審法官 : 陳廣勝法官
- 譚曉華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馮文莊法官
- 助審法官 : 何偉寧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表決 : 一致通過
- 裁判書製作人 : 何偉寧法官
- 助審法官 : 簡德道法官
- 唐曉峰法官
主題
- 偽造文件罪的主觀要件
- 刑罰法定原則
摘要
1. 根據已證事實,護照上出現的問題包括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邊檢北京出境蓋章、加拿大簽證、澳大利亞移民局出入境蓋章,以及新西蘭簽證。尤其是在關於澳大利亞的出入境蓋章。上訴人在從未到訪過該國的前提下,竟然在其本人的護照中突然加上該國的出入境蓋章,對此,盡管上訴人從來未到外國旅遊,亦不能以不知道、不了解或不明白的說法,來用作阻卻行為不法性。
2. 上訴人在澳門以外地區透過他人取得經變造及載有偽造簽證及出入境印章的中國護照,且明知此並非取得相關文件的合法途徑,但仍將之攜帶到澳門,並向澳門國際機場櫃檯人員出示之,目的是以該等證明文件經由澳門前往他國,並瞞騙他人其出入境記錄及簽證,其行為影響了該類證明文件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公信力,損害了澳門特別行政區及第三人的利益。
上訴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c)項,配合第245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使用)偽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
主題
例外許可、上訴目的
摘要
- 在司法上訴人所遞交的疾病證明僅能證實其患有關節炎的情況下,被訴實體認為司法上訴人的情況未面臨身體危機及從其兒子所提供的資料分析,認為該收入金額足以照顧司法上訴人之日常生活而因此認為其並未面臨任何社會危機,從而不批准其例外獲得社會房屋的申請並沒有任何明顯的裁量錯誤。
- 對司法裁判提出上訴的目的在於審核原審決定在事實層面上或法律適用方面是否有錯。在此前提下,倘有關問題在原審程序中從沒有被提出及審理,那則不能成為上訴的理由,否則有違訴訟恆定原則,等同於在上訴程序中接納新的訴因。
